珍氏步兵武器年鑑
Jane's Infantry Weapons 1978(第四版)
查禁理由:金川出版社翻印之《珍氏步兵武器年鑑》第四版,內容危害社會治安。
英國《詹氏步兵武器年鑑》(Jane's Infantry Weapons)的臺灣翻印本, 同一家出版社的兩次翻印先後在一九八一年六月與一九八二年三月遭兩次查禁。 被禁的既不是政治刊物,也不是大陸作者的著作,而是一本英文的軍事工具書。
🔴 兩次查禁是兩件獨立的公文,處分的是兩個不同的翻印本。
| 次別 | 翻印時間 | 版式 | 警總函 | 教育廳函 | 款次 | 處分 |
|---|---|---|---|---|---|---|
| 第一次 | 民國七十年二月 | 八開本,六九八頁 | 70.6.5〔70〕隆徹字第二一四三號 | 70.6.16 七○教五字第四五三○三號 | 第 3 條第 6 款又第 8 條 | 查禁 |
| 第二次 | 民國六十八年一月 | 八開本,七八二頁(第四版 Jane's Infantry Weapons 1978) | 71.3.8〔71〕隆徹字第○七○九號 | 71.3.16 七一教五字第二五九九三號 | 第 3 條第 6 款及第 8 條 | 查禁 |
⚠️ 兩件的翻印時間與頁數都不同,因此不是同一批書的重複處分:第一次禁的是七十年二月翻印的六九八頁本,第二次禁的是六十八年一月翻印的七八二頁本——先出版的那一版反而後被禁。⚠️ 兩者是原書不同年度的年鑑、抑或同一版的不同刷次,公文未載,不推測;⚠️ 第一次的公文未著錄原書的英文題名與年份(第二次的公文才有
Jane's Infantry Weapons 1978、第四版的著錄),故第一次所禁者究竟是哪一年度的年鑑,本輪無從判定。
yearCreated 記的仍是第二次公文所著錄的原書年份(1978)。
✅ 兩次的理由與款次完全一致:都是「內容危害社會治安」、都只援第三條第六款及第八條——同一家出版社、同一種書,相隔九個月被以完全相同的認定禁了兩次。
認定與法源。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三月八日〔71〕隆徹字第○七○九號函認定:臺北市金川出版社(大申書局)於六十八年一月翻印出版之《珍氏步兵武器年鑑》(Jane's Infantry Weapons 1978)第四版,八開本、七百八十二頁英文版,「內容危害社會治安」,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 應予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七一教五字第二五九九三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
援用的款次是第六款,而理由寫的是「危害社會治安」。 第六款的文字是「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同期公文援用第六款時,理由幾乎一律落在前半段(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 本件落在後半段(危害社會治安),是庫內少見的用法。一本逐型介紹步兵武器規格的年鑑,被禁的著眼點顯然在「這些資訊本身流通出去有危險」,而不在它主張了什麼。
⚠️ 公文未指出書中任何一頁、任何一項武器。 全書七百八十二頁,認定只有「內容危害社會治安」七個字。⚠️ 究竟是全書皆然、抑或某些條目所致,公文未載,本輪不推測。
翻印本身也在公文的記述裡。 公文明寫「金川出版社翻印之」,且著錄了原書的英文題名與年份(Jane's Infantry Weapons 1978)——被查禁的是這個未經授權的臺灣翻印版本,而非原書的進口本。⚠️ 原書在臺是否另有進口管制,本輪來源未及。
⚠️ 兩次都是翻印後隔了一段時間才查禁。 第二次的翻印出版於民國六十八年一月、查禁令發於七十一年三月,相隔三年餘;第一次的翻印於七十年二月、查禁令發於七十年六月,相隔約四個月。⚠️ 何以如此,公文均未載,不推測。同批的《世界小型武器》 更隔了十二年——這類武器工具書的查禁多半不是在出版當下發動的。
本件屬於一個成組的查禁類型。 庫內同期另有 《世界手槍圖鑑》(1981.8)與 《世界小型武器》(1981.6)兩筆武器工具書查禁案;連同本條目的兩次, 一九八一年六月至一九八二年三月不到一年內至少發出四件,理由用語一致(危害社會治安)、款次一致(第三條第六款)。
⚠️ 出版者著錄了兩個名稱:「金川出版社(大申書局)」, 兩次公文均以括號並記,寫法一致。兩者是同一家的兩個名稱、抑或發行與經銷的分工,公文未說明,照錄不改。
⚠️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 創作年份
- 1978
- 查禁年份
- 1981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年夏字第七十期頁三,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十六日七○教五字第四五三○三號),廳長施金池。主旨:「金川出版社翻印之『珍氏步兵武器年鑑』一書,內容危害社會治安,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0.6.5〔70〕隆徹字第二一四三號函辦理。二、金川出版社(大申書局)於七十年二月翻印英版「珍氏步兵武器年鑑」八開本,六百九十八頁,內容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又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本件是本書的第一次查禁,早於下方七十一年三月那一件九個月,且處分的是不同的翻印本**:本件為七十年二月翻印之六九八頁本,下件為六十八年一月翻印之七八二頁本——先出版的那一版反而後被禁。⚠️ 本件公文未著錄原書的英文題名與年份(下件才有 Jane's Infantry Weapons 1978、第四版的著錄),故本件所禁者為哪一年度的年鑑無從判定。✅ 兩件的理由(內容危害社會治安)與款次(第三條第六款及第八條)完全一致。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關於工職教育改進計畫補助設備之規定、及臺灣省政府函(轉發經濟部農業機械化基金貸款計畫實施要點)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春字第六十三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七一教五字第二五九九三號),廳長黃昆輝。主旨:「金川出版社翻印之『珍氏步兵武器年鑑』(Jane's Infantry Weapons 1978)第四版,內容危害社會治安,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3.8(71)隆徹字第○七○九號函辦理。二、臺北市金川出版社(大申書局)於六十八年一月翻印出版八開本七百八十二頁英版「珍氏步兵武器年鑑」,內容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應予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本件援用第六款而理由落在該款後半段的「危害社會治安」,與同期公文多落在前半段(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的通例不同。⚠️ 公文未指出書中任何具體條目。同一版面另載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公告定期實施商品分類號列四六一一○─五一防爆電動機檢驗、及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