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手槍圖鑑
查禁理由:內容危害社會治安。
臺中市文林出版社印行的手槍圖鑑,一九八一年八月遭查禁。 被禁的既不是政治刊物、也不是大陸作者的著作,而是一本武器工具書。
認定與法源。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年八月七日〔70〕隆徹字第三一九八號函認定:臺中市文林出版社印行之《世界手槍圖鑑》一書(三十二開本,共一九八頁),「內容危害社會治安」,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 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年八月十五日七○教五字第六○九九九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查報繳。
援用第六款,但理由落在該款的後半段。 第六款的文字是「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同期公文援用第六款時,理由幾乎一律落在前半段(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 本件與同批的《世界小型武器》《珍氏步兵武器年鑑》一樣落在後半段。一本逐型介紹手槍規格的圖鑑,被禁的著眼點顯然在「這些資訊本身流通出去有危險」,而不在它主張了什麼。
本件屬於一個成組的查禁類型。 庫內同期另有 《世界小型武器》(1981.6)與 《珍氏步兵武器年鑑》(1981.6、1982.3)兩筆武器工具書查禁案,三件在同一年內先後發出,理由用語一致(危害社會治安)、款次一致(第三條第六款)。⚠️ 惟本件與那兩件的差別在於:那兩件的公文明寫「翻印」外文原書,本件則只寫「印行」,未著錄原書題名或著者——⚠️ 究竟是本土編纂、抑或亦係翻印而公文未記,本輪來源未載,不推測。
⚠️ 公文未指出書中任何一頁、任何一款槍械。 全書一九八頁,認定只有「內容危害社會治安」七個字,本輪不推測其實際致禁之處。
⚠️ 著者未明:公文只著錄印行者(臺中市文林出版社)與出版時間(67 5 20,即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未載編者或著者,故 creator 留空。
⚠️ 從出版到查禁隔了三年多。 公文載出版於民國六十七年五月,查禁令發於七十年八月。⚠️ 何以相隔如此之久,公文未載,不推測——同批的《珍氏步兵武器年鑑》(六十八年一月翻印、七十一年三月查禁)亦然,
這類武器工具書的查禁多半不是在出版當下發動的。⚠️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 創作年份
- 1978
- 查禁年份
- 1981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年秋字第四十六期頁六,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年八月十五日七○教五字第六○九九九號),廳長施金池。主旨:「臺中市文林出版社印行之『世界手槍圖鑑』一書,內容危害社會治安,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0.8.7〔70〕隆徹字第三一九八號函辦理。二、該出版社於 67 5 20 出版之『世界手槍圖鑑』(三十二開本共一九八頁),內容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公文著錄的公文著錄的出版時間為「67 5 20」(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出版與查禁相隔三年餘。⚠️ 公文未著錄編者、著者,亦未載原書題名——與同期《世界小型武器》《珍氏步兵武器年鑑》兩件明寫「翻印」外文原書不同,本件只寫「印行」。⚠️ 公文未指出書中任何一頁或任何一款槍械。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函(修正貨物稅條例第五條條文、六十九年度國有土地地價區段加成計算評定標準)等無關公文,及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嚴禁商人擅入校內推銷書報雜誌)。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