島上的愛與死
查禁理由:查禁主因非小說本身,而是異議人士宋澤萊將臺灣形容為監獄的長序。
施明正的監獄小說,觸及戰後臺灣社會面貌與政治壓迫下人的處境。本作在《臺灣文藝》發表時並未遭遇麻煩,但一九八三年十月由前衛出版社出版後即被警總查禁。
古遠清指出,查禁的原因不在小說本身,而在異議人士宋澤萊所寫的長序——該序將臺灣形容為一座監獄,因而受到當局的粗暴干預。
廖為民《解嚴之前的禁書》轉錄的查禁公文佐證了這個判斷:公文說明欄載明查禁標的為「施明正著《島上愛與死》一書,32開本,計248頁,加附宋澤萊〈人權文學巡禮—並試介台灣作家施明正〉一文代序計23頁內容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嚴重淆亂視聽」,明白把代序列為查禁事由。廖為民另指出,本書六篇小說中有三篇曾收於《魔鬼的自畫像》而未被查禁,另兩篇編入《台灣政治小說選(一)》也查不到查禁紀錄,因而遭查禁的理由應在〈島嶼上的蟹〉及宋澤萊的代序兩文。
查禁年份更正:本條目原記一九八三年(依古遠清「出版後即被查禁」之敘述)。廖書附錄一及正文轉錄之公文顯示,查禁令為民國七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一九八四年)隆徹字第〇六四八號,出版日則為民國七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日)——即出版在一九八三年、查禁在一九八四年二月,相隔約四個月。yearBanned 依公文日期改為 1984。
已據臺灣省政府公報原件核對(本輪)。 廖為民書轉錄的公文說明,與公報原件逐項相符:警總 73.2.20〔73〕隆徹字第○六四八號、前衛出版社出版、林文欽發行、三十二開本計二四八頁、加附宋澤萊〈人權文學巡禮—並試介臺灣作家施明正〉一文代序計二十三頁、理由「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嚴重淆亂視聽」、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原件補上兩項該書未載的內容:教育廳轉行的函號(73.2.27 七三教五字第二二四八四號),以及前衛出版社的地址(臺北市晉江街一二四巷六弄九號)。處分為予以查禁(非扣押)。
代序被寫進公文本身這一點,原件可以確認。 古遠清判斷查禁主因是宋澤萊的長序,廖為民據公文佐證——公報原件的說明欄確實把代序與小說本文並列敘明,且單獨標出代序的頁數,與正文的頁數分記。
- 創作者
- 施明正
- 查禁年份
- 1984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第七款
出處
- 臺灣查禁文學書刊小史古遠清著,頁39-51;記本書1983年由前衛出版社出版後遭警總查禁,主因為宋澤萊的長序
- 解嚴之前的禁書第八章〈《島上愛與死》〉頁107-117,頁110轉錄警備總部查禁公文說明,載明查禁標的為「林文欽發行,施明正著《島上愛與死》一書,32開本,計248頁,加附宋澤萊〈人權文學巡禮—並試介台灣作家施明正〉一文代序計23頁內容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嚴重淆亂視聽」,違反〈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附錄一頁272-273第8項(施明正著、前衛出版社、72.10.20初版、32開248頁、警備總部73.2.20隆徹字第0648號、查禁原因三6、7)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春字第五十二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七三教五字第二二四八四號)。主旨:「前衛出版社出版施明正著『島上愛與死』一書,內容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2.20(73)隆徹字第○六四八號函知:臺北市晉江街一二四巷六弄九號前衛出版社出版,林文欽發行,施明正著「島上愛與死」一書,三十二開本,計二四八頁,加附宋澤萊著「人權文學巡禮—並試介臺灣作家施明正」一文代序計二十三頁。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字號、開本、頁數、代序頁數、理由與款次均與廖為民書所引相符;原件另補上教育廳函號與出版社地址。⚠️ 本件的 sysid 在國圖著錄上為 E1001818,與《政治家週刊》第二期查禁函(E1001817)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