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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磺溪一老人

查禁理由: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王燈岸著作及發行,自印,1980 年 11 月初版。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1980 年 11 月 27 日以隆徹字第 5143 號函查禁本書,主旨為「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特予取締,並扣押其出版品」。

說明欄逐項記載製作鏈:由台北縣中和市海王印刷廠印製,王燈岸著作及發行。這批公函多會寫出印刷廠——查禁的執行對象不只是書,還包括印製與發行的環節。

法源為〈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依同法第八條扣押。

本案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各項逐一相符。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六九教五字第八八五八三號函依警總 69.11.27 隆徹字第五一四三號函轉知——✅ 警總函的字號與日期、著作及發行人(王燈岸)、印製廠(臺北縣中和市海王印刷廠)、理由(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款次(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以及「取締、扣押其出版品」的處分別, 均與該書所錄逐項相符,無一出入——本件是該書轉錄可靠性的獨立佐證

並補上該書所無的一段:教育廳的函轉。 廖為民錄的是警總的原函;公報所載的是省政府教育廳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的那一道公文——處分令實際下達到基層的一段

⚠️ 書名的寫法:公報原件作「礦溪一老人」(礦,石部),不作「磺溪」。 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王燈岸為彰化人,「磺溪」是彰化一帶的舊稱與地方文化符號,原件的「礦」極可能是公文謄錄或排印時的形近誤植;廖為民書所錄的警總原函作「磺溪」。⚠️ 兩者孰為警總原函的寫法,本輪無從判定(公報那件是教育廳轉行時的引述,該書那件是對警總原函的轉錄,兩者都隔了一層),故 title 沿用通行且合於作者背景的「磺溪」,照錄原件寫法於此備考。

⚠️ 公報原件未著錄版式、頁數與出版時間。 二十四開、二○四頁、六十九年十一月出版等項,仍只有廖為民書一個來源。

🔴 本件與同批的《民主的國土》是同一個模子。 兩件的警總函相隔五天(69.11.27 與 69.12.2)、由教育廳同日函轉 (69.12.12,字號僅差一號:八八五八三與八九七八一),且結構完全一致:

《磺溪一老人》 《民主的國土》
著錄的來源 中和市海王印刷廠印製 板橋市四維印刷廠印製
出版社 (著作與發行同為王燈岸) (著者筍孫、發行人何光明)
理由 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同左,逐字相同
款次 第 3 條第 6、7 款及第 8 條 同左
處分 取締、扣押其出版品 取締、扣押其出版物
版式/頁數/出版時間(公報原件) 均未著錄 均未著錄

兩件都只著錄了承印的印刷廠而無出版社,公報原件都沒有版式與頁數,處分都是扣押而非查禁。 對照同批那些著錄完整的案件(出版社、地址、開本、頁數、初版日期俱全,處分為查禁),可以看出一個對應:公文查不到正式出版者的書,寫得最簡,處分也用扣押。⚠️ 這是制度上的分工、抑或只是本批的巧合,公文未載,不推測。⚠️ 一併注意:本書的版式與出版時間廖為民書是有的(二十四開、二○四頁、69.11),只是公報原件未載——「公文寫得簡」不等於「這本書沒有出版資訊」

創作者
王燈岸
創作年份
1980
查禁年份
1980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依同法第八條扣押

出處

  1. 美麗島後的禁書・前衛出版社・2019-10
    第 12 章(章首方框,印刷頁 133)逐字轉錄查禁公函全文。附錄二〈本書介紹之「查禁圖書」相關資料〉載本書 24 開、204 頁、自印、69.11 出版,查禁原因欄記「三6、7」——與公函一致
  2.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隆徹字第5143號函・台灣警備總司令部・1980-11-27
    一手:查禁公函全文,含主旨與說明(印製廠「台北縣中和市海王印刷廠」、著作及發行人、法源「核已違反〈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應扣押其出版物,函請清查報繳」)。由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第 12 章章首方框逐字轉錄。⚠️ 本輪所據為該書的轉錄,非檔案原件
  3.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冬字第六十四期・臺灣省政府・1980-12-19
    頁一一至一二,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六九教五字第八八五八三號),廳長施金池。主旨:「王燈岸著作及發行之『礦溪一老人』一書,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特依法取締,並扣押其出版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69.11.27 隆徹字第五一四三號函辦理。二、由臺北縣中和市海王印刷廠印製,王燈岸著作及發行之「礦溪一老人」一書,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應扣押其出版物,函請清查報繳。✅ **各項與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所錄逐項相符,無一出入**——警總函字號與日期、著作及發行人、印製廠、理由、款次與處分別(取締、扣押)皆同,**本件是該書轉錄可靠性的獨立佐證**。✅ **並補上該書所無的一段:教育廳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即處分令實際下達到基層的那一道公文。**⚠️ **書名原件作「礦溪一老人」(礦,石部),不作「磺溪」**;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王燈岸為彰化人、「磺溪」為當地舊稱,原件的「礦」疑為形近誤植,惟公報那件是教育廳轉行時的引述、該書那件是對警總原函的轉錄,兩者都隔一層,孰為警總原函的寫法本輪無從判定,故 title 沿用「磺溪」並記明原件寫法。⚠️ 公報原件未著錄版式、頁數與出版時間——該書所載的二十四開、二○四頁、69.11 出版等項仍只有該書一個來源。🔴 本件與同批《民主的國土》扣押函(警總 69.12.2 隆徹字第五一七○號、教育廳同日六九教五字第八九七八一號)結構完全一致。⚠️ 同一版面另載《政治良心》查禁函(警總 69.12.3 隆徹字第五二五五號、教育廳六九教五字第八九七八○號)——庫內另建有該筆條目。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支援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辦理七十年冬令青年自強活動)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