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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民主的國土

民主的國土——筍孫選集

查禁理由: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筍孫著、何光明發行,自印,1980 年 11 月初版。書名全稱《民主的國土——筍孫選集》。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1980 年 12 月 2 日以隆徹字第 5170 號函查禁本書,主旨為「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法取締,並扣押其出版物」。說明欄記印製廠為台北縣板橋市長江路二段四維印刷廠

本書屬「筍孫選集」系列:同書第 13 章另收錄該系列其後各冊的書影——《思想殺人》(筍孫選集之三,1983 年 9 月初版)、《國民的歸國民/國民黨的歸國民黨》(筍孫選集之四,1983 年 10 月初版),發行人同為何光明。⚠️ 該兩冊是否另遭查禁,本書未載,庫內亦無條目,不代為推定。

本案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各項逐一相符。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六九教五字第八九七八一號函依警總 69.12.2 隆徹字第五一七○號函轉知——✅ 警總函的字號與日期、著者(筍孫)、發行人(何光明)、印製廠(臺北縣板橋市長江路二段四維印刷廠)、理由(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款次(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以及「取締、扣押其出版物」的處分別, 均與該書所錄逐項相符,無一出入——本件是該書轉錄可靠性的獨立佐證

並補上該書所無的一段:教育廳的函轉。 廖為民錄的是警總的原函;公報所載的是省政府教育廳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的那一道公文——處分令實際下達到基層的一段

⚠️ 公報原件未著錄書名全稱、版式、頁數與出版時間。 titleAlt(《民主的國土——筍孫選集》)、二十四開、三一六頁、六十九年十一月出版等項,仍只有廖為民書一個來源,公報原件未及。

🔴 本件與同批的《磺溪一老人》是同一個模子。 兩件的警總函相隔五天(69.11.27 與 69.12.2)、由教育廳同日函轉 (69.12.12,字號僅差一號:八八五八三與八九七八一),且結構完全一致:

《磺溪一老人》(原件作「礦溪」) 《民主的國土》
著錄的來源 中和市海王印刷廠印製 板橋市四維印刷廠印製
出版社 (著作與發行同為王燈岸) (著者筍孫、發行人何光明)
理由 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同左,逐字相同
款次 第 3 條第 6、7 款及第 8 條 同左
處分 取締、扣押其出版品 取締、扣押其出版物
版式/頁數/出版時間 均未著錄 均未著錄

兩件都只著錄了承印的印刷廠而無出版社,公報原件都沒有版式與頁數,處分都是扣押而非查禁。 對照同批那些著錄完整的案件(出版社、地址、開本、頁數、初版日期俱全,處分為查禁),可以看出一個對應:公文查不到正式出版者的書,寫得最簡,處分也用扣押。⚠️ 這是制度上的分工、抑或只是本批的巧合,公文未載,不推測。⚠️ 一併注意:本書的版式與出版時間廖為民書是有的(二十四開、三一六頁、69.11),只是公報原件未載——「公文寫得簡」不等於「這本書沒有出版資訊」

創作者
筍孫
創作年份
1980
查禁年份
1980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依同法第八條扣押

出處

  1. 美麗島後的禁書・前衛出版社・2019-10
    第 13 章(章首方框,印刷頁 144)逐字轉錄查禁公函全文;同章印刷頁 151 另載《思想殺人》《國民的歸國民/國民黨的歸國民黨》兩冊書影與出版日期。附錄二載本書 24 開、316 頁、自印、69.11 出版,查禁原因欄記「三6、7」——與公函一致
  2.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隆徹字第5170號函・台灣警備總司令部・1980-12-02
    一手:查禁公函全文,含主旨(「筍孫著作,何光明發行之《民主的國土》一書,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法取締,並扣押其出版物」)與說明(印製廠「台北縣板橋市長江路二段四維印刷廠」、法源「核已違反〈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應扣押其出版物,函請清查報繳」)。由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第 13 章章首方框逐字轉錄。⚠️ 本輪所據為該書的轉錄,非檔案原件
  3.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冬字第六十二期・臺灣省政府・1980-12-17
    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六九教五字第八九七八一號),廳長施金池。主旨:「筍孫著作,何光明發行之『民主的國土』一書,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法取締,並扣押其出版物,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九年十二月二日隆徹字第五一七○號函辦理。二、由臺北縣板橋市長江路二段四維印刷廠印製,筍孫著作,何光明發行之「民主的國土」一書,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之第六、七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應扣押其出版物,函請清查報繳。✅ **各項與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所錄逐項相符,無一出入**——警總函字號與日期、著者、發行人、印製廠、理由、款次與處分別(取締、扣押其出版物)皆同,**本件是該書轉錄可靠性的獨立佐證**。✅ **並補上該書所無的一段:教育廳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即處分令實際下達到基層的那一道公文。**⚠️ 公報原件未著錄書名全稱、版式、頁數與出版時間——該書所載的《民主的國土——筍孫選集》、二十四開、三一六頁、69.11 出版等項,仍只有該書一個來源。🔴 本件與同版面另載的《康寧祥與民主政治》查禁函(警總 69.11.24 隆徹字第五○九一號、教育廳六九教五字第八八○一四號)屬同一波處分;與同批《礦溪一老人》扣押函(警總 69.11.27、教育廳同日六九教五字第八八五八三號)結構完全一致——都只著錄承印的印刷廠而無出版社、公報原件都未著錄版式頁數、處分同為扣押。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七十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缺額調查表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