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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景涵選集

查禁理由:內容偏激、顛倒是非、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影響民心士氣

張俊宏著,自印,1977 年 9 月初版。

本書與《護法與變法》《從蘭陽到霧峰》《我的沉思與奮鬥》《景涵選集》同屬一道查禁令——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1980 年 9 月 24 日隆徹字第 4100 號函一次查禁五種,主旨稱其為「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書刊」。

公函的說明欄把查禁理由繫於作者的身分:三位作者林義雄、姚嘉文、張俊宏因美麗島事件的叛亂案「業經依法審訊判決確定發監執行在案」,其先前著作「內容偏激、顛倒是非、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其影響民心士氣之危害作用,自亦應併案清除,以杜邪說」。

這是「因人廢書」的明確例證:五本書的出版時間都在案發之前(1977–1978),查禁動作卻在判決確定之後,理由書寫也以作者的罪名為前提。

「景涵」為張俊宏的筆名。

查禁的法源為〈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第七款及同法第八條 ——第六款為「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者」、第七款為「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者」,與公函主旨的用語完全對應。

省政府公報原件已取得並核對(2026-08-27)。 警備總部的查禁令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以六十九年十月八日〔69〕教五字第七〇三六四號函轉知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刊於《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冬字第十二期。該函說明一逐字記「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69.9.24 隆徹字第四一〇〇號函辦理」——與本條目原據廖為民所錄的字號、日期完全相符

轉知函另把這一次查禁的邏輯寫得很明白(逐字):

林義雄、姚嘉文、張俊宏等三犯之叛亂案,業經依法審訊判決確定發監執行在案, 其前為鼓動逆行叛亂,所著內容偏激、顛倒是非、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之 「虎落平陽」(林、姚合著)、「我的沉思與奮鬥」(張著)、「從蘭陽到霧峰」(林著)、 「護法與變法」(姚著)、「景涵選集」(張著)等五書,其影響民心士氣之危害作用, 自亦應併案清除,以杜邪說

「自亦應併案清除」六個字是這一批的關鍵:查禁的起點不是這五本書的內容審查,而是三名作者的叛亂案判決確定——書是隨案一併清除的。該函主旨也是把五書並列為一案,逐書標明作者歸屬。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戒嚴時期因譯者身分查禁的譯作

創作者
張俊宏
創作年份
1977
查禁年份
1980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第七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美麗島後的禁書・前衛出版社・2019-10
    第 2 章(章首方框,印刷頁 13)逐字轉錄查禁公函全文;該章與《我的沉思與奮鬥》合為一章。附錄二載本書 32 開、504 頁、自印、66.9 出版
  2.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隆徹字第4100號函・台灣警備總司令部・1980-09-24
    一手:查禁公函全文。主旨「查禁由叛亂犯林義雄、姚嘉文、張俊宏等三犯所著之《虎落平陽》、《護法與變法》、《從蘭陽到霧峰》、《我的沉思與奮鬥》、《景涵選集》等五種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書刊,請查照轉知、查照辦理」;說明載「三犯之叛亂案,業經依法審訊判決確定發監執行在案,其前為鼓動遂行叛亂,所著內容偏激、顛倒是非、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等五種其影響民心士氣之危害作用,自亦應併案清除,以杜邪說」,末句「茲依據〈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第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由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第 2、3 章章首方框逐字轉錄。⚠️ 本輪所據為該書的轉錄,非檔案原件
  3.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冬字第十二期・臺灣省政府・1980-10-15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八日〔69〕教五字第七〇三六四號),廳長施金池。主旨:「查禁由叛亂犯林義雄、姚嘉文、張俊宏等三犯所著之『虎落平陽』、『護法與變法』、『從蘭陽到霧峰』、『我的沉思與奮鬥』、『景涵選集』等五種,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書刊,請查照轉知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69.9.24 隆徹字第四一〇〇號函辦理。說明二逐字見條目正文(含「自亦應併案清除,以杜邪說」)。說明三:茲依據「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第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字號、日期與款次均與本條目原載相符。⚠️ 本件為教育廳的**轉知函**,非警總原令;同一版面另有《勇者不懼》查禁函。影像掃描檔,逐頁渲染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