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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康寧祥與民主政治

查禁理由: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書中〈對許信良彈劾案之聲明〉一文係轉載自已遭查禁的《黨外文選》

進峰編,八十年代出版社,1980 年 11 月 1 日初版,發行人康寧祥。三十二開本、平裝一冊、二三五頁。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1980 年 11 月 24 日以隆徹字第 5091 號函查禁本書。

🔴 本案的說明欄是這批公函中唯一寫出「為什麼是這一篇」的一件:「該書中〈對許信良彈劾案之聲明〉一文,曾刊登於《黨外文選》,此書警備總部業於六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68)謙旺字第 2130 號函查禁,現許某涉嫌叛亂,通令追緝,其文又予轉載,已構成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

也就是說,查禁的理由不是全書而是其中一篇轉載自已禁書刊的文章——而且該文的作者許信良當時正遭通緝(同月 10 日的隆徹字第 4807 號函即以此查禁他的《風雨之聲》《當仁不讓》)。一次查禁因此同時牽連三個對象:被轉載的文章、已被查禁的《黨外文選》、以及被通緝的作者。

⚠️ 本函順帶留下了另一份查禁紀錄的字號:《黨外文選》,1979 年 5 月 31 日,(68)謙旺字第 2130 號——該書本身尚未建檔,字號已記於此備考。

《黨外文選》函號的 2130/2230 之爭已定案:二一三○(2130)。 本輪取得本案自身的公報原件(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冬字第六十二期,教育廳 69.12.12 六九教五字第八八○一四號函),其說明二追述《黨外文選》的查禁,明載「六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68〕謙旺第二一三○號函查禁在案」——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逐字確認(二、一、三、○)。

這一件是決定性的,因為它與本條目所據的是同一份警總函的另一條傳遞路徑。 先前的兩說分別是: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對警總函的逐字轉錄(2130)、以及三年後另一件公報公文(72.9.1,查禁 《民主‧黨外‧康寧祥》)的追述(2230)。本輪取得的原件與前者相符:廖為民所錄的警總原函(69.11.24 隆徹字第 5091 號)與本件公報所轉的,是同一份公文,兩條路徑各自獨立卻寫出同一個字號。⚠️ 據此判定:七十二年那一件的「二二三○」是追述時的誤植——⚠️ 惟本輪並未取得警總六十八年的原函本身,故嚴格說是「兩條獨立路徑對同一份七十年公文的一致轉錄」勝過「一條三年後的追述」,而非直接核對了被追述的那份公文。

本案自身的公文內容亦已逐項核對,與該書所錄全部相符:警總函字號與日期(69.11.24〔69〕隆徹字第五○九一號)、編著者進峰、發行人康寧祥、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三段十二號六樓)、版式(三十二開本,平裝一冊,二三五頁)、初版日期(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對許信良彈劾案之聲明〉的篇名與轉載事由、以及款次(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與處分別(查禁)——沒有一項出入

並補上該書所無的一段:教育廳的函轉。 廖為民錄的是警總的原函;公報所載的是省政府教育廳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六九教五字第八八○一四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的那一道公文——查禁令實際下達到基層的一段

另可補充的一點:本書其後又牽連了第三本書。 公報那件顯示,一九八三年八月《民主‧黨外‧康寧祥》遭查禁,理由是書中同一篇〈立法委員康寧祥對許信良彈劾案聲明〉再次轉載,而公文並列了本書與《黨外文選》兩本前案作為依據。同一篇文章因此在四年間讓三本書相繼被禁。

創作者
進峰(編)
創作年份
1980
查禁年份
1980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第七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美麗島後的禁書・前衛出版社・2019-10
    第 11 章(章首方框,印刷頁 125)逐字轉錄查禁公函全文。附錄二〈本書介紹之「查禁圖書」相關資料〉載本書 32 開、235 頁、八十年代、69.11.1 出版——與公函所載一致
  2.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隆徹字第5091號函・台灣警備總司令部・1980-11-24
    一手:查禁公函全文。主旨「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法查禁」;說明一載編者進峰、發行人康寧祥、地址、版式「三十二開本,平裝一冊,二三五頁」、初版日期;說明二載〈對許信良彈劾案之聲明〉一文曾刊於《黨外文選》,該書「警備總部業於六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68)謙旺字第2130號函查禁,現許某涉嫌叛亂,通令追緝,其文又予轉載」;說明三載法源「依照〈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由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第 11 章章首方框逐字轉錄。⚠️ 本輪所據為該書的轉錄,非檔案原件
  3.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冬字第六十二期・臺灣省政府・1980-12-17
    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六九教五字第八八○一四號),廳長施金池。主旨:「『康寧祥與民主政治』一書,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69.11.24 隆徹字第五○九一號函辦理。二、「康寧祥與民主政治」一書,編著:進峰,發行人:康寧祥,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三段十二號六樓,三十二開本,平裝一冊,二三五頁,於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初版。三、該書中「對許信良彈劾案之聲明」一文,曾刊登於「黨外文選」,此書警備總部業於六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68〕謙旺第二一三○號函查禁在案,現許某涉嫌叛亂,通令追緝,其文又予轉載,顯已構成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四、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黨外文選》函號的 2130/2230 之爭已據本件定案為二一三○(2130)**: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逐字確認。本件與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所錄的警總原函是同一份公文的兩條獨立傳遞路徑,兩者一致;七十二年那件公報公文(查禁《民主‧黨外‧康寧祥》)追述時所作的「二二三○」判為誤植。⚠️ 惟本輪並未取得警總六十八年的原函本身。✅ 本案自身的各項著錄(警總函字號與日期、編著者、發行人、地址、版式、初版日期、轉載事由、款次與處分別)與該書所錄逐項相符,無一出入。✅ **並補上該書所無的一段:教育廳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即查禁令實際下達到基層的那一道公文。**⚠️ 同一版面另載《民主的國土》扣押函(警總 69.12.2 隆徹字第五一七○號、教育廳六九教五字第八九七八一號)——庫內另建有該筆條目,兩件屬同一波處分。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七十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缺額調查表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