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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民主‧黨外‧康寧祥

黨外‧民主‧康寧祥

查禁理由:書中〈立法委員康寧祥對許信良彈劾案聲明〉一文曾刊於已查禁的《黨外文選》與《康寧祥與民主政治》,因許信良涉嫌叛亂遭通緝而「一再轉載」,經認定內容不妥、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黨外運動代表人物康寧祥的問政文集,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由八十年代出版社出版,三十二開本、一〇八頁,同月二十五日即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禁(七二年八月二十五日隆徹字第**三四二○**號函,見下方訂正)。

書中收錄康寧祥在立法院第六十九會期的施政總質詢稿,其中〈釐清國家體制‧嚴守黨政分際〉一文直指「因為黨政不分,而使政府權力淪為黨派工具的問題」,批評數十年來學者與在野人士痛陳、而政府首長再三保證不會發生的黨政不分現象。

查禁的著眼點不在質詢稿,而在書中轉載的一篇舊文(本輪據公報原件補入)。 公報所刊教育廳函的說明段寫得相當長,內容全在交代那一篇文章的前科

該書由八十年代出版社出版發行,書中「立法委員康寧祥對許信良彈劾案聲明」一文, 曾刊登於「黨外文選」、「康寧祥與民主政治」二書,上書均由該部業於 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分別以(68)謙旺字 第二二三○號函與(69)隆徹字第五○九一號函查禁在案,現許某涉嫌叛亂, 明令通緝,該文一再轉載,內容不妥,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這是一條可以完整還原的查禁鏈。 同一篇〈對許信良彈劾案聲明〉,在四年間讓三本書相繼被禁:

收錄該文的書 查禁公文
《黨外文選》 68.5.31〔68〕謙旺字第2230號
《康寧祥與民主政治》 69.11.24〔69〕隆徹字第5091號
本書 72.8.25〔72〕隆徹字第3420號

禁的理由是「一再轉載」,不是這本書本身。 公文未指出本書的質詢稿有何問題,也未認定〈聲明〉一文的內容有何謬誤——它被禁的資格來自作者的身分變化:「現許某涉嫌叛亂,明令通緝」。許信良一九七九年出國後遭通緝,一篇一九七九年以前針對他的彈劾案聲明,因而在一九八三年成為禁忌文字。⚠️ 許信良的案情本輪來源未載,不記述;「涉嫌叛亂」為公文用語,非本條目的認定。

⚠️ 警總函號依公報原件訂正為第三四二○號。 廖為民《解嚴之前的禁書》附錄一第 3 項記為「隆徹字第3425號」,公報所刊教育廳函(七二教五字第五六八○四號)則明載「(72)隆徹字第**三四二○**號函」。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本條目以原件為準。✅ 該附錄所載的其餘各欄——作者、出版者、出版日期(72.8.1)、開本頁數、查禁日期(72.8.25)與查禁原因(第三條第六、七款)——均與原件相符

⚠️ 《康寧祥與民主政治》的警總函號亦有出入。 庫內該條目記為「(68)謙旺字第 2130 號」查禁《黨外文選》,本件原件則作 第二二三○號(2230)。原件已放大確認,兩者相差一字。⚠️ 本輪未取得該條目所據來源的原件,無從判斷孰是;兩處併記於此,供後續覆核。

康寧祥一九六九年以無黨無派當選臺北市議員,一九七二年當選增額立委,一九七五年八月與黃信介創辦《臺灣政論》(出刊五期即遭查禁停刊),一九七九年六月創辦《八十年代》系列刊物;一九八六年參與籌組民主進步黨。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戒嚴時期因譯者身分查禁的譯作

創作者
康寧祥
創作年份
1983
查禁年份
1983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解嚴之前的禁書・廖為民著,前衛出版社(指導贊助:國家人權博物館)・2020-10
    第三章〈《民主‧黨外‧康寧祥》〉頁060-069,頁060引本書〈釐清國家體制‧嚴守黨政分際〉、頁069編著者簡介記康寧祥經歷;附錄一頁272-273第3項(康寧祥著、八十年代出版、72.8.1初版、32開108頁、警備總部72.8.25隆徹字第3425號、查禁原因三6、7)
  2.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秋字第六十一期・臺灣省政府・1983-09-09
    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一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六八○四號),廳長黃昆輝。主旨:「『民主、黨外、康寧祥』一書,內容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8.25(72)隆徹字第三四二○號函辦理。二、該書由八十年代出版社出版發行,書中「立法委員康寧祥對許信良彈劾案聲明」一文,曾刊登於「黨外文選」、「康寧祥與民主政治」二書,上書均由該部業於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分別以(68)謙旺字第二二三○號函與(69)隆徹字第五○九一號函查禁在案,現許某涉嫌叛亂,明令通緝,該文一再轉載,內容不妥,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警總函號與廖為民《解嚴之前的禁書》附錄一所載的「隆徹字第3425號」不符,已依原件訂正為第三四二○號**(原件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該附錄其餘各欄(作者、出版者、72.8.1 出版、32 開 108 頁、72.8.25 查禁、第三條第六、七款)均與原件相符。⚠️ 本件所載《黨外文選》的查禁函號為「(68)謙旺字第二二三○號」,與庫內《康寧祥與民主政治》條目所記的「第 2130 號」不符,二處併記待覈。⚠️「涉嫌叛亂」「許某」為公文用語。同一版面另載外銷成品所需用料計算表(保溫耳套)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