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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雷震回憶錄—我的母親續篇

雷案回憶

查禁理由:經認定違反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四、六、七款。

《自由中國》半月刊發行人雷震的獄中回憶錄,一九七八年十二月由香港七十年代雜誌社初版。臺灣流通者為盜印版(三十二開本、四〇二頁,一九八五年四月),於同年五月十五日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禁(七四年五月十五日劍佳字第二三七七號函)。本書在臺灣無法合法出版,只能以盜印方式流通,本身即是戒嚴時期查禁制度的產物。

雷震在內文首頁寫給亡母:母親諄諄教誨要他為人處事須有是非、不畏強暴、不屈不撓,他都一一做到;「可是不幸的很,流亡來台之後,為主持《自由中國》半月刊和組織反對黨中國民主黨而坐了十年軍人監獄」,民國五十九年九月四日期滿出獄後,仍持續遭特務監視。

一九六〇年雷震因籌組中國民主黨遭以「知匪不報」、「為匪宣傳」等罪名判刑十年,即雷震案;《自由中國》亦遭停刊。本書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由桂冠圖書出版時改名為《雷案回憶》①②,收入「雷震全集」第十一、十二冊,陳菊為之作序〈萬山不許一溪奔—懷念雷震先生〉。

創作者
雷震
創作年份
1978
查禁年份
1985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

出處

  1. 解嚴之前的禁書・廖為民著,前衛出版社(指導贊助:國家人權博物館)・2020-10
    第十五章〈《雷震回憶錄—我的母親續篇》〉頁164-176,頁164書目欄作「雷震著 香港七十年代雜誌社 1978年12月初版」並引內文首頁、記桂冠圖書1989年3月31日改名《雷案回憶》①②及陳菊序文;附錄一頁274-275第15項(雷震著、七十年代、74.4、32開402頁、警備總部74.5.15劍佳字第2377號、查禁原因三4、6、7);參考書目頁279第18項作「雷震《雷震回憶錄-我的母親續集》,台灣盜印版,1985年4月初版」、第19項記桂冠圖書1989年3月31日《雷案回憶》(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