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漱溟教育論文集・自學小史
查禁理由:係匪幹作品,依第二條(匪酋匪幹之作品)查禁。
龍田出版社印行的梁漱溟著作,一九八二年三月與另兩種同案遭查禁。
認定與法源。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三月十五日〔71〕隆徹字第○八三二號函認定:龍田出版社出版之《梁漱溟卅後文錄》等三書「均係匪幹作品」,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七一教五字第二七二七一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
本書的版本資料(公文逐書著錄):三十二開本,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出版,全書二百七十一頁。 三書中篇幅最長的一種。
同案三書一併查禁(同一件公文、同一個法源、同一天):
| 書名 | 開本 | 出版 | 頁數 |
|---|---|---|---|
| 梁漱溟卅後文錄 | 卅二開 | 民國 68 年 5 月 | 163 |
| 梁漱溟朝話・年譜初稿 | 卅二開 | 民國 68 年 9 月 | 267 |
| 本書(教育論文集・自學小史) | 三十二開 | 民國 68 年 9 月 | 271 |
本書被禁的諷刺之處在於它的題材。 梁漱溟是中國現代教育思想史上的重要人物,一九三○年代主持山東鄉村建設運動,教育論述是其核心著作之一;而查禁本書的公文是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轉給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的—— 一部教育論文集,透過教育行政體系從各級學校裡收走。
理由只有「匪幹作品」四個字,未及內容。 第二條不必對內容作任何認定。庫內《三十後文錄》條目援蔡盛琦之說,指梁漱溟被禁屬警總四項查禁標準中的**「因人而禁」**; 本件公文是那個說法的一手佐證——三書合計七百餘頁,公文對內容一個字也沒有寫。
⚠️ 《教育論文集》與《自學小史》原是兩種著作,本件合為一冊。 《自學小史》為梁漱溟自述其未入大學、以自學為途徑的求學經過。⚠️ 兩者何以合刊、合刊本的編者為誰,公文未載,本輪來源亦未及,故不推測。
⚠️ 同一作者的其他著作當時公開發行未遭查禁——正中書局的《中國文化要義》、里仁書局的《東西文化及其哲學》,見庫內 《三十後文錄》條目所引蔡盛琦的論述。
⚠️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戒嚴時期因譯者身分查禁的譯作。
- 創作者
- 梁漱溟
- 查禁年份
- 1982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依同法第八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春字第六十八期頁一〇,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七一教五字第二七二七一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匪幹作品『梁漱溟卅後文錄』等三書,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3.15 隆徹字第○八三二號函辦理。二、由「龍田出版社」出版之下列三書,均係匪幹作品,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一)「梁漱溟卅後文錄」:卅二開本,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出版,全書一百六十三頁。(二)「梁漱溟朝話,年譜初稿」:卅二開本,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出版,全書二百六十七頁。(三)「梁漱溟教育論文集,自學小史」:三十二開本,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出版,全書二百七十一頁。三、函請清查報繳。⚠️ 一件公文同時查禁三書,公文對三書的內容均未作任何認定,理由僅「均係匪幹作品」一句。⚠️ 三書的開本,公文前兩種作「卅二開本」、第三種作「三十二開本」,寫法不一,照錄不改。同一版面另載教育廳關於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及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