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後文錄
公報原件作《梁漱溟卅後文錄》
查禁理由:「因人而禁」——該書內容並無任何問題,係因梁漱溟原為民主同盟人物之一、曾投靠中共,被認定為「附匪份子」而查禁。公報原件所載的理由為「均係匪幹作品」一句。
梁漱溟的文集,戒嚴時期在臺遭查禁。本條目是論文用來說明查禁「雙重標準」的代表個案。
蔡盛琦指出,警備總部查禁圖書的標準分四項:一是因人而禁;二是因證明係「匪書」而禁;三是內容不妥而禁;四是已禁之書縱使查禁理由消失、亦不開禁。而《三十後文錄》被禁,「該書內容並無任何問題,只是『因人而禁』之類」,因梁漱溟原為民主同盟人物之一、曾投靠中共,而被認定為「附匪份子」。
同一作者的其他著作卻公開發行、未遭查禁:正中書局印行梁漱溟著的《中國文化要義》、里仁書局印行其《東西文化及其哲學》,均是公開發行未遭查禁。論文以此說明「有的禁有的不禁」的漫無標準:查禁書刊除出版法登載事項限制外,著者為附匪或陷匪者也是必須被查禁的書刊,「因為這一個限制主要對象是人,書的性質反而不要緊了。要是乾脆禁絕倒也罷了,偏偏有的禁有的不禁」,這種作風使出版者及讀者都覺得困擾。
梁漱溟亦被論文列為「雖未居官職,但著者名氣大」而查禁比例最高的一類作者(與馮友蘭、顧頡剛、郭沫若、陳垣並列)。
✅ 本輪已取得本案的查禁公文原件,蔡盛琦「因人而禁」之說由此得到一手佐證。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三月十五日〔71〕隆徹字第○八三二號函認定:龍田出版社出版之《梁漱溟卅後文錄》等三書「均係匪幹作品」,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 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七一教五字第二七二七一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
公文對三書合計七百餘頁的內容,一個字也沒有寫。 理由只有「均係匪幹作品」一句,說明段其餘全是版本資料。第二條規範「匪酋、匪幹之作品或譯著及匪偽之出版物一律查禁」—— 本條不必、也未對內容作任何認定。這正是蔡盛琦所稱「該書內容並無任何問題,只是『因人而禁』之類」的機制在公文上的樣子。
✅ 本輪補上的欄位。 蔡盛琦的論文記本書被禁的事實與理由,但未記查禁的年份、法源款條與公文字號;公報原件補上了這些:
| 欄位 | 蔡盛琦論文 | 公報原件(本輪) |
|---|---|---|
| 查禁年份 | 未載 | 民國 71 年(1982)3 月 |
| 法源 | 未載 | 管制辦法第 2 條,依第 8 條 |
| 警總函 | 未載 | 71.3.15〔71〕隆徹字第 0832 號 |
| 教育廳函 | 未載 | 71.3.22 七一教五字第 27271 號 |
| 出版者 | 未載 | 龍田出版社 |
| 版本 | 未載 | 卅二開本,民國 68 年 5 月出版,全書 163 頁 |
⚠️ 書名以公報原件作《梁漱溟卅後文錄》,較蔡盛琦所記的《三十後文錄》多出作者名並以「卅」代「三十」。「卅」與「三十」是同一個數的兩種寫法,非誤植;本條目標題維持論文所用的通行寫法,並於 titleAlt 記下原件的寫法。
同案另有兩書一併遭禁,本輪已依原件建檔: 《梁漱溟朝話・年譜初稿》 (卅二開本,民國 68 年 9 月出版,267 頁)與 《梁漱溟教育論文集・自學小史》 (三十二開本,民國 68 年 9 月出版,271 頁)。 查禁的單位是出版社的整批書目,不是逐書認定——三書同一件公文、同一個法源、同一天被禁,公文未對任何一書單獨說明理由。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戒嚴時期因譯者身分查禁的譯作。
- 創作者
- 梁漱溟
- 查禁年份
- 1982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依同法第八條(已據公報原件補上款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春字第六十八期頁一〇,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七一教五字第二七二七一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匪幹作品『梁漱溟卅後文錄』等三書,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3.15 隆徹字第○八三二號函辦理。二、由「龍田出版社」出版之下列三書,均係匪幹作品,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一)「梁漱溟卅後文錄」:卅二開本,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出版,全書一百六十三頁。(二)「梁漱溟朝話,年譜初稿」:卅二開本,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出版,全書二百六十七頁。(三)「梁漱溟教育論文集,自學小史」:三十二開本,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出版,全書二百七十一頁。三、函請清查報繳。✅ **本件是蔡盛琦「因人而禁」之說的一手佐證**——三書合計七百餘頁,公文對內容一個字未寫,理由僅「均係匪幹作品」。✅ 並補上該論文未載的查禁年份、法源款條、雙方函字號、出版者與版本資料。⚠️ 書名原件作「梁漱溟卅後文錄」,較論文所記的《三十後文錄》多出作者名並以「卅」代「三十」,屬同一個數的兩種寫法。⚠️ 三書的開本,公文前兩種作「卅二開本」、第三種作「三十二開本」,寫法不一,照錄不改。同一版面另載教育廳關於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及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翻印大陸禁書之探討(1949-1987)BIBLID 1026-5279 (2004) 93:1 頁9-49;頁33-34(四、(二)大陸圖書的查禁)記「像是梁漱溟的《三十後文錄》被禁,但該書內容並無任何問題,只是『因人而禁』之類,因梁原為民主同盟人物之一,曾投靠中共,而被認定為『附匪份子』。但是正中書局印行梁漱溟著的《中國文化要義》、里仁書局印行其《東西文化及其哲學》均是公開發行,未遭查禁」;頁33 引《木鐸雜誌》18 期(1983.10)頁4-5 載警總查禁圖書標準四項;頁35 列梁漱溟為查禁比例最高的著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