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書籍查禁
美的世界(雜誌)
查禁理由:第三期內容不妥,不宜其流傳。
一九七○年代初期的雜誌,發行者為臺北市南京東路五段二九一巷六弄六〇號之一美的世界雜誌社。一九七三年九月,第三期列於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查禁書刊一覽表〉。
這一列的法條與同表其他各列都不同:第三條第八款。 同表多數援用的是第三款(為匪宣傳)、第六款(淆亂視聽)、第七款(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這組政治性條款;第八款則屬妨害風化一系。本表僅有三列援用第八款——本刊、《教父》與《英漢對照本教父》——而後兩者是同一部小說的中譯與英漢對照版。
換句話說,同一份查禁公告裡並存著兩套完全不同的判準:對政治著作用「為匪宣傳、淆亂視聽」,對通俗小說與畫刊用「妨害風化」。備註欄的措辭也隨之改變——別的列寫「予以查禁」,這一列寫的是 「不宜其流傳,應予查禁」。
⚠️ 公報原件未載本刊的創刊時間、發行人與第三期的出版年月,亦未指明遭查禁的具體內容;上述判準對比係就同表各列的款次歸納,非原件明文。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一九七三年〈查禁書刊一覽表〉。
- 查禁年份
- 1973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八款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二年秋字第六十四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62〕教五字第〇五三四八號)。主旨:「為表列等書籍因內容不妥,依法應予查禁報繳。」說明:一、根據有關單位公文辦理。二、附查禁書刊一覽表一份。該表逐列書名、作者、出版時間地點、印行書局與備註(備註載開本、頁數、法條款次與處分)。⚠️ 本件說明僅稱「根據有關單位公文辦理」,**未載作成原處分的機關與函字號**。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本筆該表著錄為:書名「美的世界」、作者欄空白、出版時間地點「臺北市南京東路五段二九一巷六弄六〇號之一」、印行書局「美的世界雜誌社」;備註「美的世界第三期內容不妥,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八款之規定,不宜其流傳,應予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