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學新論
新美學
查禁理由:內容涉及為共匪宣傳(原書為「附逆份子」蔡儀所著《新美學》,改名翻印)。
馬克思主義美學家蔡儀的《新美學》在臺灣的改名翻印本,一九七七年八月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禁。
公文記載得非常細:翻印者是陽明山山仔后雙溪新村一一五號居民丁月娥,書為二十四開本平裝一冊、內分六章,原名《新美學》,「美學係附逆份子蔡儀所著」。查禁理由為「內容涉及為共匪宣傳」,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第三條第三款,依同法第八條予以查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六年〔66〕謙旺字第三五六號函知,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六六教五字第五七九七〇號函轉。
三重規避,官方逐項點破
⚠️ 本件公文最值得注意的,是它把翻印者的規避手法一項一項寫了出來:
- 改書名——原名《新美學》,翻印本改題《美學新論》。
- 抹去出版資訊——公文明載該書「封底頁無「著作者」「出版發行、印刷處所」等記載」。沒有作者、沒有出版社、沒有印刷處所,書本身不指向任何可追查的人。
- 不進書店,改走郵購——「而以郵政劃撥登報推銷」,在報上刊廣告、讀者劃撥匯款、直接寄書。
三項加起來,是一套完整的規避設計:改掉可被比對的書名、拿掉可被追究的署名、避開可被臨檢的門市。 而公文把三項全部查明並寫進處分理由——規避失敗了。
⚠️ 被列為查禁對象的是翻印者,不是出版社。 公文點名的是一位「居民」及其住址,本件沒有任何出版公司名號可指。這正是手法 2 的後果:查禁只能回頭落在實際操作的個人身上。
同名的丁月娥
⚠️ 兩個月前查禁的 《中國文藝思潮史》 (郭紹虞著,宏政圖書出版公司印行,1977 年 6 月)公文載其經銷人為「臺北市敦化南路三五一巷五三號之三丁月娥以郵政劃撥及郵購方式負責經銷」,與本件同名、同樣走郵政劃撥、同樣援引第三條第三款、同樣是「附匪/附逆份子」的著作。⚠️ 惟兩件公文所載住址不同,是否同一人,兩件均未交代,本輪來源亦無從查證——僅並列記錄,不逕行認定。
⚠️ 原書《新美學》的出版年、翻印本的頁數與印行年月,公文均未載,故 yearCreated 留空。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戒嚴時期因譯者身分查禁的譯作。
- 創作者
- 蔡儀
- 查禁年份
- 1977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依同法第八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六年秋字第四十四期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六六教五字第五七九七○號),廳長梁尚勇。主旨:「『美學新論』一書,為共匪宣傳,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6謙旺字第三五六號函辦理。二、查陽明山山仔后雙溪新村一一五號居民丁月娥翻印「美學新論」(原名新美學係附逆份子蔡儀所著)一書(該書為二十四開本、平裝一冊、內分六章、封底頁無「著作者」「出版發行、印刷處所」等記載,而以郵政劃撥登報推銷),內容涉及為共匪宣傳,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請清查報繳。⚠️ 公文逐項載明三種規避手法:改書名(新美學→美學新論)、封底頁不載著作者與出版發行印刷處所、以郵政劃撥登報推銷而不進書店。⚠️ 被點名者為翻印的個人居民,非出版社。⚠️ 翻印本頁數與印行年月、原書出版年,公文均未載。⚠️ 同名之丁月娥見於兩個月前的《中國文藝思潮史》查禁案(E0809121)經銷人欄,惟住址不同,是否同一人公文未載。同一版面另載《詩潮》(第一集)查禁案(即庫內另一條目)、臺灣省政府函(修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與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道路照明用燈桿國家標準)等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