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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中國文藝思潮史

中國文藝思潮史-中國文學批評史新論

查禁理由:內容涉及為共匪宣傳(作者郭紹虞經官方列為「附匪份子」)。

中國文學批評史學者郭紹虞的著作,臺北市士林區通河東街一段三巷一號二樓 宏政圖書出版公司印行,二十四開本、全一冊六〇四頁,一九七七年六月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禁。

公文全名作「中國文藝思潮史-中國文學批評史新論」,並在作者名前冠上「附匪份子」四字。查禁理由是「內容涉及為共匪宣傳」,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第三條第三款,依同法第八條予以查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六年〔66〕謙旺字第二六九七號函知,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六六教五字第四四八九二號函轉。

⚠️ 本件是典型的因人廢書。 公文對這部文學批評史的論點、章節、立場一字未評,指控只落在作者身上——郭紹虞一九四九年後留在中國大陸,據此被歸入「附匪份子」,其著作在臺一律不得流通。同一份公文沒有說明書中何處「為共匪宣傳」。

經銷人丁月娥:兩個月後她自己成了被查禁的對象

⚠️ 公文特別記載了本書的經銷方式:由臺北市敦化南路三五一巷五三號之三丁月娥以郵政劃撥及郵購方式負責經銷——不透過書店門市,而以劃撥郵購出貨。

同一個丁月娥,兩個月後出現在另一件查禁案裡,身分從經銷變成翻印者:一九七七年八月查禁的《美學新論》,公文載明是「陽明山山仔后雙溪新村一一五號居民丁月娥翻印」附逆份子蔡儀的《新美學》,同樣以郵政劃撥登報推銷,同樣援引第三條第三款。

⚠️ 兩件公文所載的住址不同(敦化南路 vs. 陽明山雙溪新村),是否為同一人,兩件公文均未交代,本輪來源亦無從查證,故僅並列記錄,不逕行認定。但兩件的手法完全一致:避開實體書店、以郵政劃撥直寄,銷售對象是看到廣告主動匯款的人。這是翻印大陸禁書在戒嚴時期的常見通路。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戒嚴時期因譯者身分查禁的譯作

創作者
郭紹虞
查禁年份
1977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依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六年夏字第七十三期・臺灣省政府・1977-06-24
    頁五,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六六教五字第四四八九二號),廳長梁尚勇。主旨:「『中國文藝思潮史』一書涉及為共匪宣傳,依法查禁,請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6謙旺字第二六九七號函辦理。二、查臺北市士林區通河東街一段三巷一號二樓宏政圖書出版公司印行附匪份子郭紹虞所著「中國文藝思潮史-中國文學批評史新論」一書(二十四開本、全一冊六○四頁。臺北市敦化南路三五一巷五三號之三丁月娥以郵政劃撥及郵購方式負責經銷),內容涉及為共匪宣傳,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請清查報繳。⚠️ 公文在作者名前冠以「附匪份子」,但未指出書中何處為共匪宣傳,屬因人廢書。⚠️ 公文載經銷人為丁月娥、以郵政劃撥及郵購方式出貨;同名者兩個月後見於《美學新論》翻印案(E0812630),惟兩件所載住址不同,是否同一人公文未載。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函(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與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函(生產事業設備成本金額計算)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