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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三民主義的災難

查禁理由:內容詆譭政府,為匪宣傳,構造謠言,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及破壞國軍部隊之團結,並為叛徒作有利之宣傳,嚴重淆亂視聽,對民心士氣有不良之影響。

林壽昌自著自行發行的政論書,一九八二年四月遭取締查禁並扣押。

認定與法源。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四月十五日〔71〕隆徹字第一二七三號函認定:臺北市西藏路林壽昌著作及發行之《三民主義的災難》一書,「內容詆譭政府,為匪宣傳,構造謠言,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及破壞國軍部隊之團結,並為叛徒作有利之宣傳,嚴重淆亂視聽,對民心士氣有不良之影響」,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之三、四、五、六、七各款,依同法第八條及戒嚴法有關之規定應予取締(查禁)並扣押其出版物;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七一教五字第三四一六二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

本件援用的款次是同期公文中最多的一件。 第三條共七款,本件一口氣援用了 第三、四、五、六、七共五款——庫內其餘各件多為一至三款:

款次 規範內容(依理由文字對應) 本件對應的理由
第 3 款 為匪宣傳 「為匪宣傳」「為叛徒作有利之宣傳」
第 4 款 詆譭國家元首 ⚠️ 理由未逐款對應,見下
第 5 款 違背反共國策 「違背國策」
第 6 款 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 「嚴重淆亂視聽,對民心士氣有不良之影響」
第 7 款 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 上表的款次—理由對應是依同期各件公文的用語慣例推得,公文本身並未逐款標註。 本件的理由是一整段連寫的,末尾才列出援用的五款。⚠️ 尤以第四款,本件理由中並無明確對應的語句,其援用依據公文未載,不推測。

另一個少見之處:本件併引了戒嚴法。 同期絕大多數查禁函只寫「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本件多寫了「及戒嚴法有關之規定」,並把處分寫成「應予取締(查禁)並扣押其出版物」——查禁與扣押併施,與庫內《周作人文集》的「予以查禁扣押」同屬兩種處分連寫的少數例子。⚠️ 何以如此,公文未說明。

著作與發行都是同一個人。 公文寫的是「臺北市西藏路林壽昌著作及發行」——沒有出版社,是作者自費印行。本輪來源未載林壽昌的生平、該書的篇幅與版次、以及本案是否另有刑事究辦,故不記述。

⚠️ 書名與內容的關係本輪無從判斷。 書名《三民主義的災難》在字面上並不反三民主義;公文列出的理由(詆譭政府、為匪宣傳、破壞國軍團結)也未引述書中任何一句話或任何一章。⚠️ 該書本輪未取得,其實際主張不推測。

⚠️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創作者
林壽昌
查禁年份
1982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之三、四、五、六、七各款,依同法第八條及戒嚴法有關之規定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夏字第二十六期・臺灣省政府・1982-05-01
    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七一教五字第三四一六二號),廳長黃昆輝。主旨:「林壽昌著作及發行之『三民主義的災難』一書內容詆譭政府,為匪宣傳,構造謠言,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特依法取締(查禁)並扣押其出版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4.15(71)隆徹字第一二七三號函辦理。二、由臺北市西藏路林壽昌著作及發行之「三民主義的災難」一書,內容詆譭政府,違背國策,為匪宣傳,構造謠言,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及破壞國軍部隊之團結,並為叛徒作有利之宣傳,嚴重淆亂視聽,對民心士氣有不良之影響。三、經核該書內容顯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之三、四、五、六、七各款之法條,依同法第八條及戒嚴法有關之規定,應予取締(查禁)並扣押其出版物,函請清查報繳。⚠️ 本件援用第三條五款(3、4、5、6、7),為庫內同期公文中最多的一件;理由段為連寫,公文未逐款標註對應。⚠️ 本件併引戒嚴法,且處分寫作「取締(查禁)並扣押其出版物」,查禁與扣押併施,與同期公文多只寫其一的通例不同。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同一版面另載教育廳關於國中物理教師大學化工系畢業再入夜間部就讀學分費補助、及製成品所需用料數量表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