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書籍查禁
生命之泉
查禁理由:內容誨淫。
愛德華博士著。三十二開本、二六五頁。
臺灣省政府新聞處六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68〕新一字第一六九六號函認定本書「內容誨淫,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予以扣押;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八年五月五日六八教五字第三四一二二號函轉。
⚠️ 本件的處分是扣押,不是查禁。 依 SOP,扣押與查禁是兩種不同的處分,本條目據公文原文記為扣押,不逕寫成查禁。
⚠️ 本件的法源與同版面各案不同——不是戒嚴法制,是出版法。 同版面的《漢語音韻學》《中國語言學史》走的是警總認定、依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查禁的途徑;本件則由臺灣省政府新聞處依出版法處理。 猥褻類出版品在本批中一律走出版法途徑,同批《鬼飄飄》亦然。
⚠️ 「愛德華博士」是外國作者的譯名、筆名或託名,公文未載,不推測。本書的出版者、出版年月、原著語文與譯者,公文亦均未記載,故相關欄位留空。
- 創作者
- 愛德華博士
- 查禁年份
- 1979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省政府新聞處
- 法源依據
- 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依同法第三十九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八年夏字第三十五期頁七,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五日六八教五字第三四一二二號),廳長謝又華。主旨:「轉知『生命之泉』一書,內容誨淫,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予以扣押,請查照。」說明:一、依照省府新聞處六八、四、二四新一字第一六九六號函辦理。二、「生命之泉」一書,三十二開本,二六五頁,愛德華博士著。⚠️ 本件法源為出版法而非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認定機關為臺灣省政府新聞處而非警備總司令部,處分為扣押而非查禁。⚠️ 本件的案由未列於國圖政府公報資訊網該筆紀錄的標題(該筆案由為「漢語音韻學」),係本輪逐頁判讀同一版面時發現。⚠️ 出版者、出版年月、原著語文與譯者,公文均未載。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