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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談中國書法

查禁理由:經認定「為匪幹作品,並有為共匪宣傳之文字」。

沈尹默談書法的著作,莊嚴出版社出版,一九八三年遭查禁。同一部內容其後換書名再版,再被查禁一次——兩案合看,可以看到當時的查禁如何以「作者身分」為軸心運作。

認定的兩層。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九月二十日〔72〕隆徹字第三七八五號函認定:莊嚴出版社出版之沈尹默著《談中國書法》一書,「為匪幹作品,並有為共匪宣傳之文字」,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來源)、 第三條第三款(為匪宣傳)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二年十月一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七四八七號函轉清繳。⚠️ 公文未指出書中哪些文字構成「為共匪宣傳」,僅作概括認定;一部談書法的著作何以如此,公文不交代,本輪亦未取得該書,故不推測。

公文所載的版本資訊。 出版者莊嚴出版社(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一四○號),三十二開本二四○頁,另影印人像四幀、書畫手跡二十四幅。

同一內容換書名再版,仍被查禁。 三週後的七十二年十月八日,明文書局出版、沈尹默著、馬國權編的 《沈尹默論書叢稿》 同樣遭查禁,公文明白寫出理由:該書「內容與已查禁之沈尹默著《談中國書法》一書完全相同」。兩案的規格描述也彼此吻合(同為書畫墨跡二十四幅、另影印人像四幀)。 一部書被禁之後,其內容不因換出版社、換書名、換編者而解禁——本案與其後案是這條規則的一組實例。

⚠️ 本輪未查證沈尹默其人。 公文以「匪幹」相稱,這是當時官方對滯留中國大陸人士的用語,非本條目的認定;其生平與著作背景本輪來源未載。

⚠️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戒嚴時期因譯者身分查禁的譯作

創作者
沈尹默
查禁年份
1983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款及同辦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冬字第七期・臺灣省政府・1983-10-08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月一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七四八七號)。主旨:「莊嚴出版社出版『談中國書法』一書,為匪幹作品,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9.20(72)隆徹字第三七八五號函知: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一四○號莊嚴出版社出版之沈尹默著「談中國書法」一書,三十二開本二四○頁,另影印人像四幀、書畫手跡二十四幅,為匪幹作品,並有為共匪宣傳之文字,內容不妥,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本件的 sysid 在國圖著錄上為 E0715593,與《暖流》雜誌第十五期查禁函(E0715592)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