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尹默論書叢稿
查禁理由:經認定為匪幹作品,且內容與已查禁之《談中國書法》完全相同。
沈尹默論書法文稿的結集,馬國權編,明文書局出版,一九八三年十月遭查禁。 本案的查禁理由明白寫出了「已查禁之書換書名再版仍屬查禁」這條規則。
公文直接指認前案。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十月八日〔72〕隆徹字第四○四四號函認定:明文書局出版、沈尹默著、馬國權編《沈尹默論書叢稿》一書,「為匪幹作品,內容與已查禁之沈尹默著《談中國書法》一書完全相同」,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第二條、第三條第三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八三二九號函轉清繳。
兩案相隔僅十八天。 前案《談中國書法》 的警總函為 72.9.20〔72〕隆徹字第三七八五號,本案為 72.10.8 第四○四四號。兩案援用的條款完全相同(第二條+第三條第三款),規格描述亦彼此吻合——同為書畫墨跡二十四幅、另影印人像四幀。
「內容完全相同」是本案獨有的認定方式。 同期其他翻印大陸書籍的查禁公文多半逐一認定該書本身的問題(來源、內容、宣傳文字),本案則直接以與另一部已禁書的同一性作為理由——查禁的效力因此附著在「內容」上,而非某個特定的版本、書名或出版社。庫內同屬翻印大陸著作的 《中國古代的字典》、 《唐詩選注》可以對照,但那兩案都沒有指向前案的這一層。
公文所載的版本資訊。 出版者明文書局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重慶南路二段二十一號九樓);書畫墨跡二十四幅,另影印人像四幀。⚠️ 公文未載本書的開本、頁數與出版日期。
⚠️ 本輪未查證沈尹默與馬國權其人。「匪幹」為公文用語,非本條目的認定。
⚠️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戒嚴時期因譯者身分查禁的譯作。
- 創作者
- 沈尹默(著)、馬國權(編)
- 查禁年份
- 1983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款及同辦法第八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冬字第二十二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八三二九號)。主旨:「明文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沈尹默著,馬國權編『沈尹默論書叢稿』一書,為匪幹作品,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10.8(72)隆徹字第四○四四號函知:臺北市重慶南路二段二十一號九樓明文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沈尹默著、馬國權編「沈尹默論書叢稿」一書,另影印人像四幀,書畫墨跡二十四幅,為匪幹作品,內容與已查禁之沈尹默著「談中國書法」一書完全相同,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三兩條第三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原件款次處作「第二、三兩條第三款」,指第二條與第三條第三款。同一版面另載鰻魚苗進口與動植物質肥料撤銷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