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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新編英漢大辭典

查禁理由:內容為匪宣傳。

姚兆芳等合編、一九七〇年六月由臺北華聯出版社印行的英漢辭典,一九七三年九月列於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查禁書刊一覽表〉。

一本英漢辭典被以「內容為匪宣傳」查禁,是本表中最能說明當時查禁邏輯的一組——同表另有同一出版社的《英漢新辭典》,兩列共用同一段備註。工具書遭此處分,通常源於其詞條、例句或附錄採自中國大陸出版的辭書;查禁針對的不是辭典的內容主張,而是它的來源

⚠️ 公報原件在此處的引法與同表其他各列不同:多數列引的是「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本列印作「臺灣地區出版物管制辦法」,少了「戒嚴時期」四字。本條目 legalBasis 照錄原件印法,但兩者所指應為同一辦法。該段備註排印亦有脫字,逐字迻錄見出處。

⚠️ 上段關於「來源」的說明是就查禁款次所作的脈絡解讀,公報原件僅記「內容為匪宣傳」六字,未指明任何詞條或篇幅。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一九七三年〈查禁書刊一覽表〉

創作者
姚兆芳(合編)
創作年份
1970
查禁年份
1973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二年秋字第六十四期・臺灣省政府・1973-09-13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62〕教五字第〇五三四八號)。主旨:「為表列等書籍因內容不妥,依法應予查禁報繳。」說明:一、根據有關單位公文辦理。二、附查禁書刊一覽表一份。該表逐列書名、作者、出版時間地點、印行書局與備註(備註載開本、頁數、法條款次與處分)。⚠️ 本件說明僅稱「根據有關單位公文辦理」,**未載作成原處分的機關與函字號**。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本筆該表著錄為:書名「新編英漢大辭典」、作者「姚兆芳〔合編〕」、出版時間「〔59〕6」、印行書局「臺北華聯出版社」;本列與次列《英漢新辭典》共用備註「內容為匪宣傳,違反「臺灣地區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同〕法第八條規定,重複扣其出版物。」⚠️ 該段排印有脫字,且辦法名稱少「戒嚴時期」四字,均照錄未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