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編中國文學史(全四冊)
查禁理由:內容為共匪宣傳(曲解我歷代文學作品,宣揚階級鬥爭意識,強調奴隸與統治階層對立,宣揚被壓迫者的迫害等共匪邪說),違背反共國策。
一部四冊本的中國文學史,一九八二年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禁。由高雄市復文圖書出版社出版、復文書局總經銷,所謂「試印本」,全四冊。
查禁的理由是文學史的史觀。 公報原件載明,本書「內容為共匪宣傳(曲解我歷代文學作品,宣揚階級鬥爭意識,強調奴隸與統治階層對立,宣揚被壓迫者的迫害等共匪邪說)」,違背反共國策,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五等款及同法第八條、「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查禁。
⚠️ 被查禁的是一套詮釋方法,不是特定的字句。 原件所點名的四項——曲解歷代文學作品、宣揚階級鬥爭意識、強調奴隸與統治階層對立、宣揚被壓迫者受迫害——描述的都不是書中某一句話,而是貫穿全書的唯物史觀文學史框架。以階級與生產關係解讀古典文學,是中國大陸文學史著作的通行寫法;一部在臺灣出版的文學史採用該框架,即被認定為「共匪宣傳」。⚠️ 「共匪邪說」等語為公文用語,非本條目的認定。
⚠️ 本書的編著者,公報原件未載。 主旨與說明只寫出版社(復文圖書出版社)與總經銷(復文書局),未記編者姓名。⚠️ 「試印本」一詞原件加了引號,作「所謂『試印本』」,語帶保留;該版本形態的實際意義本輪來源未載,故不推測。
本件同時援用了戒嚴法。 除出版物管制辦法外,原件另引「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同批公報中的黨外雜誌案多半只援用管制辦法,本件與同版面的《美麗島受難人共同聲明》傳單 則另加引戒嚴法。
⚠️ 原件的款次寫作「第三條第三、五等款」,用的是「等」字而非「兩款」。 同批公報的其他各件多作「第○、○兩款」或「第○、○款」,「等款」的寫法留有未盡列舉的餘地;原件此處字跡清晰,照錄不改。
- 查禁年份
- 1982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五等款及同法第八條、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冬字第十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月八日七一教五字第七一五四一號),廳長黃昆輝。主旨:「高雄市復文圖書出版社出版,復文書局總經銷之『新編中國文學史』(全四冊)一書,內容為共匪宣傳,違背反共國策,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10.1 隆徹字第三六七〇號函辦理。二、由高雄市復文圖書出版社出版,所謂「試印本」「新編中國文學史」一書(大三十二開全四冊),內容為共匪宣傳(曲解我歷代文學作品,宣揚階級鬥爭意識,強調奴隸與統治階層對立,宣揚被壓迫者的迫害等共匪邪說),違背反共國策,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五等款及同法第八條、「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原件款次作「第三、五**等**款」(非「兩款」),照錄不改。⚠️ 編著者原件未載。⚠️「共匪邪說」等語為公文用語。同一版面另載《美麗島受難人共同聲明》傳單查禁函(sysid E0725870,國圖著錄為獨立案由但送出同一張掃描圖),以及建設廳選拔優良建築師及營造業評審要點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