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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其他查禁

美麗島受難人共同聲明

傳單一種

查禁理由:內容嚴重淆亂視聽。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在臺北市中山堂「市政研討聯誼會場」門前散發的傳單一種,隨即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禁。

這不是書刊,是在特定場合門口散發的單張。 公報原件載明,本傳單於七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在臺北市中山堂「市政研討聯誼會場」門前散發,「內容嚴重淆亂視聽」,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查禁

⚠️ 公文記下了散發的時間、地點與場合,卻沒有記傳單的內容。 原件對內容的描述只有「嚴重淆亂視聽」六字這一句法定評語,聲明的具體文字、簽署者、由誰散發,均未載,本輪來源亦未載,故不記述。篇名中的「美麗島受難人」指一九七九年美麗島事件的受刑人,⚠️ 但這份聲明的訴求為何,不能由篇名推得,故不推測。

散發的場合本身是這一件的關鍵。 中山堂的「市政研討聯誼會場」是官方場合,傳單選在其門前散發,等於把訴求遞到與會者面前;公文特意記下這個地點與日期,顯示查禁針對的不只是文件,也包括散發這個行為發生的場所

本件同時援用了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與同版面的 《新編中國文學史》一案相同;庫內另一件傳單案〈追求民生,分擔苦難〉等兩種 則只援用出版物管制辦法。傳單依同一套辦法處分,援用的條款卻不盡相同。

⚠️ 本件的處分是「查禁」,不是扣押。 庫內那件一九八四年的傳單案為「扣押其出版物」——傳單散發之後才被追查,性質上已流通,⚠️ 兩件處分別何以不同,公文未說明,本輪來源亦未載,故不推測。

創作年份
1982
查禁年份
1982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冬字第十期・臺灣省政府・1982-10-14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月八日七一教五字第七〇九七〇號),廳長黃昆輝。主旨:「『美麗島受難人共同聲明』傳單一種,內容嚴重淆亂視聽,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9.30 隆徹字第三六五一號函辦理。二、本(九)月二十八日在臺北市中山堂「市政研討聯誼會場」門前散發之「美麗島受難人共同聲明」傳單一種,內容嚴重淆亂視聽,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傳單的具體內容、簽署者與散發者,原件均未載**,對內容的描述僅有「嚴重淆亂視聽」一句法定評語。⚠️ 本件的 sysid 在國圖著錄上為 E0725870,與《新編中國文學史》(E0725869)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同一版面另載該書查禁函。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