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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其他查禁

追求民生,分擔苦難;聲援美麗島受刑人無期限絕食

傳單兩種

查禁理由:內容嚴重不妥,扭曲事實,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嚴重淆亂視聽。

一九八四年五月遭查扣的傳單兩種,篇名分別為〈追求民生,分擔苦難〉與〈聲援美麗島受刑人無期限絕食〉。

這不是書刊,是散發的單張。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三年五月四日〔73〕隆徹字第一七三四號函認定「查該傳單內容嚴重不妥,扭曲事實,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嚴重淆亂視聽」,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七三教五字第三九四○○號函轉各縣市政府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

傳單同樣被當成「出版物」處分。 戒嚴時期的出版物管制辦法所及範圍不限於登記發行的書刊——單張傳單一樣依同一辦法、同一款次查扣,行文格式(主旨/說明/函轉清繳)也與查禁雜誌、叢書的公文完全相同。庫內既有的黨外查禁條目幾乎全是書刊,這一件是少見的傳單案例。

標題本身就是訴求。 〈聲援美麗島受刑人無期限絕食〉指向一九八四年美麗島事件受刑人的獄中絕食行動;〈追求民生,分擔苦難〉則是同時期黨外運動常見的訴求語彙。⚠️ 本輪來源僅有公文所載的兩個篇名,未取得傳單全文、散發者、散發時地與印製數量,故不推測其內容與發起單位。

本案不是孤立的一件,而是一波查禁的一環。 兩天後(七十三年五月六日),警總另發〔73〕隆徹字第一七四二號函,作成一道概括查禁令:凡藉美麗島受刑人絕食一事散發的傳單,一律查禁,並明列 「政治犯」「思想犯」「良心犯」「蒙難人」「受難人」等禁用稱謂。再一週後(五月八日),《政治家》雜誌第十三期 因「刊載經該部查禁在案之傳單『分擔苦難』等文」遭查禁——也就是本傳單。轉載一份已被禁的傳單,本身即構成雜誌被查禁的理由。

⚠️ 同時期另有《自由時代》週刊第九期因刊載〈追求民、分擔苦難〉等文遭扣押,篇名與本傳單〈追求民,分擔苦難〉極近但不相同,兩件公文的字跡均清晰,本輪照錄不作歸併。

⚠️ 同一版面另載兩件查禁函《八十年代》雜誌第四期 與千秋評論叢書 32《泰山、泰水、命》,三件並列於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六十三期的教育文化欄。

創作年份
1984
查禁年份
1984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六十三期・臺灣省政府・1984-06-15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七三教五字第三九四○○號)。主旨:「『追求民生,分擔苦難』暨『聲援美麗島受刑人無期限絕食』傳單兩種,內容嚴重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5.4(73)隆徹字第一七三四號函知,查該傳單內容扭曲事實,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 本件的 sysid 在國圖著錄上為 E1005292,與《八十年代》雜誌第四期(E1005291)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