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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詞彙查禁

政治犯、思想犯、良心犯、蒙難人、受難人

併同遭禁的還有以「美麗島政治事件」指稱高雄暴亂案的說法

查禁理由:曲解「高雄暴亂案」為「美麗島政治事件」,將叛亂犯稱謂「政治犯」「思想犯」「良心犯」「蒙難人」「受難人」,鼓煽群眾聲援支持,採取一致行動;攻訐政府,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一九八四年五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發布一道概括查禁令,禁止的不是某一份出版品,而是一組稱謂

公文明列了被禁的五個詞。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三年五月六日〔73〕隆徹字第一七四二號函指出,近來發現有藉高雄暴亂案叛亂犯拒絕飲食一事散發傳單,「內容扭曲事實真相,將高雄暴亂案,曲解為『美麗島政治事件』,將該案叛亂犯稱謂『政治犯』、『思想犯』、『良心犯』、『蒙難人』、『受難人』,鼓煽群眾聲援支持,採取一致行動;攻訐政府,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這是一道沒有指名對象的查禁令。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七三教五字第四○二九○號函轉時,主旨寫的是:「藉高雄暴亂案叛亂犯拒絕飲食一事,散發內容不妥之傳單,依規查禁。」——沒有刊名、沒有期別、沒有作者,適用於任何符合描述的印刷品,包括尚未印出來的。同批公文中其餘各件都指名某書某期,本件是唯一的通案令。

被禁的是命名權。 這五個詞與「美麗島政治事件」這個名稱,共同構成一套與官方「高雄暴亂案/叛亂犯」相對的說法:同一批人,官方稱叛亂犯,這套詞彙稱受難者。查禁令要禁的正是後一種指稱方式本身——它不主張這些傳單捏造了什麼事實,而是指出它們用錯了名字,並且這個錯誤的名字「鼓煽群眾聲援支持」。

這道命令有具體的後續效力,庫內可見兩例。 同月遭扣押的傳單兩種 〈追求民生,分擔苦難〉暨〈聲援美麗島受刑人無期限絕食〉即屬此類;而《政治家》雜誌第十三期被查禁的理由,公文明寫是「刊載經該部查禁在案之傳單『分擔苦難』等文」——也就是說,轉載一份已被禁的傳單,本身就構成雜誌被查禁的理由。

背景是美麗島受刑人的獄中絕食。 一九八四年,因高雄事件(美麗島事件)服刑的政治犯發起無期限絕食,島內出現聲援傳單。本查禁令即為對此的反應。⚠️ 本輪來源只有這份公報公文,未取得絕食行動的起訖日期、參與人數與散發傳單者的身分,故不推測。

查禁年份
1984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四十八期・臺灣省政府・1984-05-28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七三教五字第四○二九○號)。主旨:「凡藉高雄暴亂案叛亂犯拒絕飲食一事,散發內容不妥之傳單,均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5.6(73)隆徹字第一七四二號函知:最近發現有藉高雄暴亂案叛亂犯拒絕飲食一事散發傳單,內容扭曲事實真相,將高雄暴亂案,曲解為「美麗島政治事件」,將該案叛亂犯稱謂「政治犯」、「思想犯」、「良心犯」、「蒙難人」、「受難人」,鼓煽群眾聲援支持,採取一致行動;攻訐政府,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本件公文橫跨該期第 7、8 兩頁,說明段全文在次頁。⚠️ 本件的警總函字號為 73.5.6 隆徹字第1742號,與傳單兩種一案的 73.5.4 隆徹字第1734號不同,兩者係相隔兩日的兩道命令。同一版面另載《自由時代》週刊第九期查禁函與防範犯罪宣導資料。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