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家(雜誌)
政治家系列並用《民主人》《政治家叢書》《民主政治》等刊名;週刊時期作《政治家週刊》
查禁理由:尚未裝訂完成即遭查扣,半成品雜誌由警總強行載走。逐期查禁的理由另見下表。
一九八○年代的黨外雜誌。一九八二年與《博觀》同一波遭到查扣,《八十年代》第五卷第三、四期曾連續刊出兩刊被查扣的全程經過。
查扣當時,時任臺北市議員的謝長廷向龍山警察局分局長建議,「按照《出版法》規定還沒裝訂的不能叫做雜誌,應該允許將有問題的那篇文章撕下來重新處理」,但最後警總卻在爭議還未解決之時,強行將仍是半成品的雜誌載走。
這一連串查扣事件引起臺北市議會對新聞處長的質詢:謝長廷質詢出版品管制執法單位的權責劃分——哪些屬警備總部?哪些屬新聞處?新聞處長的回答含糊且前後不一致,最終權力還是在警備總部手中。
本刊另有〈揭開警總的神秘外衣〉一文(第二十五期),為一九八二年警總圍剿國策顧問陶百川的座談會資料所點名。
本刊是一個系列,不只一個刊名。 依江詩菁表 2-3-3,《政治家》系列由前《大學》雜誌創辦人鄧維楨於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創辦半月刊,後將雜誌轉交弟弟鄧維賢,實際負責人為鄧維賢;系列先後以《政治家》《民主人》《政治家(週刊)》《政治家叢書》《民主政治》等刊名接續出刊、期數連續計算(1981.11987.11,總 1145 期),並不斷遭遇查禁、停刊等處分。
逐期查禁紀錄(江詩菁附錄)。 〈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列有本系列六期:
| 刊名・期號 | 時間 | 禁刊篇章與理由 | 法源 | 處分 |
|---|---|---|---|---|
| 政治家 第二十三期 | 1982.3 | 本期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依公報原件補足)。⚠️ 本期與《深耕》雜誌第六期併於同一件公文查禁 | 第 3 條第 6、7 兩款,同第 8 條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
| 政治家 第四十期 | 1982.11 | 〈臺灣民主化問題〉座談一文,其中部分內容公然為匪宣傳,嚴重淆亂視聽 | 第 3 條第 3、6 兩款,同第 8 條(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第 6 款)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見出處) |
| 政治家週刊 第二期 | 1984.2 | 〈外電有關蔣經國連任的報導〉、〈謝下李上的曲折過程〉等文,其中部分內容涉及詆譭國家元首,為匪宣傳,扭曲事實 | 第 3 條第 3、4、6、7 款,同第 8 條 | 扣押(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
| 政治家週刊 第十一期 | 1984.5 | 封底刊載標題為〈滿載行李的腳踏車沿天安門前的池邊而行〉的圖片,內容為匪宣傳(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地名作「大安門」) | 第 3 條第 3 款,同第 8 條 | 扣押(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
| 政治家週刊 第十三期 | 1984.5 | 刊載經警總查禁在案之傳單〈分擔苦難〉等文,內容扭曲事實,影響民心士氣(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篇名作〈分攤苦難〉、且未載「經查禁在案之傳單」一節) |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
| 政治家週刊 第二十三期 | 1984.7 | 文稿涉及詆毀國家元首 | 第 3 條第 4、6 款,同第 8 條 | 扣押 |
第二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 篇名、四個款次與處分別均與原表相符;原件的理由作「其中部分內容涉及詆譭國家元首,為匪宣傳,扭曲事實」,比原表多出「扭曲事實」一句,「詆毀」原件作「詆譭」(同義異寫)。 四款並用在全表中僅此一列——第三款(為匪宣傳)、第四款(詆譭元首)、第六款(淆亂視聽)、第七款(挑撥分化)同時援用,是本系列各期中最重的認定。
第十一期那列值得注意:被查禁的是一張封底照片的標題(〈滿載行李的腳踏車沿天安門前的池邊而行〉),而非文章——這是全表中唯一以圖片說明為由的一列。
⚠️ 地名依公報原件訂正為「天安門」,江詩菁附錄作「大安門」。 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這一字之差改變了整列的意思:「天安門」是北京的地標,圖片因此被認定「內容為匪宣傳」——查禁理由與地名直接相關;作「大安門」則該理由無從索解。公報原件另載該圖片的認定用語為「內容不妥」,並明記查禁標的是「本期封底刊載標題為……圖片」,即標的是圖片,理由是它的標題。
第十三期那列則揭示了另一種查禁邏輯:轉載已被禁者,本身即構成查禁理由。 公報原件寫明該期被禁是因「刊載經該部查禁在案之傳單『分擔苦難』等文」——該傳單即同年五月遭警總扣押的 〈追求民生,分擔苦難〉暨〈聲援美麗島受刑人無期限絕食〉。警總另有一道概括查禁令,通案禁止任何藉美麗島受刑人絕食一事散發的傳單,並明列「政治犯」「思想犯」「良心犯」「蒙難人」「受難人」等禁用稱謂。本期的查禁是那道命令的下游效果:雜誌並未被指出自己捏造了什麼,而是因為複製了已被查禁的文字。⚠️ 江詩菁附錄該列只記「〈分攤苦難〉等文,內容扭曲事實」, 既誤植篇名,也漏掉了「經查禁在案之傳單」這個關鍵限定——少了它,讀者無從得知本案與傳單查禁案的從屬關係。
一手佐證(臺灣省政府公報)。 上表《政治家》週刊第二十三期一列已取得公報原件核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三教五字第五五二一六號函(1984-07-27),轉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7.20 (73) 隆徹字第二九一七號函,載該刊本期文稿內容「涉及詆譭國家元首,嚴重淆亂視聽」,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四、六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理由、款次與處分別均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確切函字號與作成處分的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教育廳函轉)。
⚠️ 原表把本期繫於「1984.7」,警總函日為 73.7.20、公報刊於 7 月 27 日,本期的處分月與刊登月同在七月。(該表的月份未必是處分月——庫內 《新潮流(雜誌)》 條目即有一例,表列 1984.8 而處分函日為 7 月 29 日。)
✅ 第二十三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逐欄相符——本系列六列至此全部核對完畢。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71〕隆徹字第○六四六號函指《深耕》雜誌第六期與《政治家半月刊》第二十三期「該誌等本期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核已違反同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一年三月二日七一教五字第二三四二二號函轉。✅ 理由、款次(第 6、7 兩款及第 8 條)與處分別(查禁)三欄均與該表相符,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 本期與《深耕》雜誌第六期併於同一件公文查禁,這是該表所無的資訊——該表把兩刊各列一行,未提併案。庫內另有 《深耕》條目,兩筆的關聯即在此。⚠️ 兩刊併案,理由段卻只有一句「該誌等本期部分內容」,一句涵蓋兩刊,因此無從分辨哪一句認定對應哪一份刊物。⚠️ 兩刊何以併案,公文未說明,本輪不推測。
⚠️ 順帶一提,江詩菁附錄對這一件併案公文的處理,兩刊各有一處出入。 該表記《政治家》第二十三期的理由為「內容嚴重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與原件相符;記《深耕》第六期的理由則為「內容淆亂視聽, 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與原件不符(見庫內《深耕》條目的訂正)。 同一件公文、同一句理由,該表轉錄到兩個條目時卻寫成了兩種不同的文字,其中一種是錯的。這說明該表的誤差不必然來自來源,也可能發生在拆分併案時。
接棒的時點(本輪補上)。 廖為民的黨外雜誌年表記「一九八三年一月十六日,《政治家》遭停刊一年,《民主人》半月刊接棒」——這一筆把上述系列出刊表裡的刊名輪替,還原成一次可繫日的處分與接棒:停刊處分作成的同時,備胎刊名隨即頂上。
- 查禁年份
- 1982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同法第八條(各期援用款次不同,見下表)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春字第五十一期頁二,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三月二日七一教五字第二三四二二號),廳長黃昆輝。主旨:「『深耕』雜誌第六期、『政治家半月刊』第二十三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2.24 隆徹○六四六號函辦理。二、該誌等本期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理由、款次與處分別三欄均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本件使該表所列本系列六列全部核對完畢。⚠️ **本期與《深耕》雜誌第六期併於同一件公文查禁**,該表把兩刊各列一行、未提併案;原件的理由用「該誌**等**」一句涵蓋兩刊,無從分辨哪一句認定對應哪一刊。⚠️ 該表把這同一句理由轉錄到兩個條目時寫成了兩種不同文字:《政治家》那列與原件相符,《深耕》那列作「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則與原件不符——誤差發生在拆分併案時。⚠️ 本件依據的警總函作「隆徹○六四六號」,未如同期他件寫作「隆徹**字**第○○號」,脫一「字」字,照錄不改。同一版面另載教育廳關於省立中小學校教職員死亡互助金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春字第五十二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七三教五字第二二四八二號)。主旨:「『政治家週刊』第二期內容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2.22(73)隆徹字第○七○八號函知:該刊本期刊載「外電有關蔣經國連任的報導」、「謝下李上的曲折過程」等文,其中部分內容涉及詆譭國家元首,為匪宣傳,扭曲事實,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四、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篇名、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原件的理由多出「扭曲事實」一句,且「詆毀」原件作「詆譭」,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同一版面另載《島上愛與死》查禁函(sysid E1001818,國圖著錄為獨立案由但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冬字第三十四期頁六,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七一教五字第七七七三號),廳長黃昆輝。主旨:「『政治家』半月刊第四十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10.29(71)隆徹字第四一一三號函辦理。二、該雜誌本期刊載「臺灣民主化問題」座談一文,其中部分內容公然為匪宣傳,嚴重淆亂視聽,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六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款次與江詩菁附錄不符**:該表作第 3 條第 6 款,原件明載第**三、六兩款**(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本條目以原件為準。⚠️ 該表漏記的第三款正是「為匪宣傳」一款——**原件的理由文字(「公然為匪宣傳」)與款次自洽,該表則載了理由卻漏了對應的款次**,與庫內《名人》雜誌第十四期的情形同型。✅ 篇名與處分別(查禁)與該表相符(原件作「臺灣」,該表作「台灣」,屬異體字)。✅ 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及該表未載的「嚴重淆亂視聽」一句。同一版面另載衛生處民間捐贈救護車、農林廳毛豬產銷改進措施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戒嚴時期的新聞管制政策楊秀菁著,第四章〈黨外運動時期〉印刷頁184;記1982年《八十年代》第5卷第3、4期連續刊出《博觀》《政治家》被查扣的經過、謝長廷的建議與警總強行載走半成品雜誌,及臺北市議會質詢中權責劃分的爭議。〈揭開警總的神秘外衣〉見印刷頁188-189
- 官兵捉強盜?—政治家查禁實錄頁41。⚠️ 本輪所據為楊秀菁上揭書註162 的轉引,未核對原刊
-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印刷頁 250-251(PDF 頁 257-258),本系列佔 6 列(政治家 2、政治家週刊 4)。全表 102 列、36 種雜誌。⚠️ 該表表末自載「整理自 薛化元等編《新聞自由(1961~1987)》台北:國史館,2002,頁 365~509」——溯源鏈為官方查禁公文→國史館史料彙編→本表,屬第三層轉錄。✅ **六列至此全部核對完畢**:《政治家》半月刊第二十三期(本輪)與週刊第二、二十三期三列逐欄相符;週刊第十一期地名須訂正(「大安門」→「天安門」)、第十三期篇名須訂正(「分攤苦難」→「分擔苦難」),半月刊第四十期款次須訂正為第三、六兩款——**六列中三列須訂正**。⚠️ 半月刊第二十三期與《深耕》第六期係同一件公文併案查禁,該表未提併案,且該表把同一句理由轉錄到兩個條目時寫成了兩種不同文字(《政治家》那列與原件相符、《深耕》那列不符)
-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表 2-3-3《政治家》雜誌系列出刊表與正文正文記 1981-01-24 前《大學》雜誌創辦人鄧維楨創辦《政治家》半月刊、後轉交弟弟鄧維賢,「與《八十年代》系列一樣,《政治家》系列也不斷遭遇查禁、停刊等處份」;表 2-3-3 逐列刊名、類型、出刊期間、期數、發行人、總編輯(政治家、民主人、政治家週刊、政治家叢書、民主政治,1981.1~1987.11,總 1~145 期)。該表江詩菁自稱轉引自彭琳淞〈黨外雜誌與台灣民主運動〉頁 58
- 我的黨外青春——黨外雜誌的故事附錄二〈黨外雜誌簡要年表〉印刷頁 249:「1983-01-16《政治家》遭停刊一年,《民主人》半月刊接棒」。 作者自 1975 年起從事黨外雜誌行銷與出版工作,本書為當事人回憶錄。⚠️ 該年表每條僅一句話,未載機關、字號與事由。⚠️ 全書為影像掃描,以渲染讀圖轉錄,未使用 OCR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二十九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七三教五字第五五二一六號)。主旨:「『政治家』週刊第二十三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知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7.20(73)隆徹字第二九一七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文稿內容,涉及詆譭國家元首,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四、六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理由、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機關與函字號,authority 因此得以確認。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四十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九日七三教五字第三九○六三號)。主旨:「『政治家』週刊第十一期封底圖片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4.28(73)隆徹字第一六三四號函知:該刊本期封底刊載標題為「滿載行李的腳踏車沿天安門前的池邊而行」圖片,內容為匪宣傳,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 款次(第三條第三款)與處分別(扣押)均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雙方函字號。⚠️ 圖片標題中的地名原件作「**天安門**」,該表作「大安門」,本條目以原件為準(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同一版面另載《關懷雜誌》第三十期查禁函,以及內政部訂定不良幫派青少年自首解散一案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五十六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七三教五字第四○二九一號)。主旨:「『政治家』雜誌第十三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5.8(73)隆徹字第一七七五號函知:該刊本期刊載經該部查禁在案之傳單「分擔苦難」等文,內容扭曲事實,影響民心士氣,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篇名原件作〈分**擔**苦難〉,該表作〈分攤苦難〉,本條目以原件為準——該篇即同年五月經警總查禁的傳單〈追求民生,分擔苦難〉。⚠️ 原件另載該表所無的一項關鍵事實:本期被查禁的理由是「刊載**經該部查禁在案之傳單**」,即轉載已遭查禁的印刷品本身即構成查禁理由。同一版面另載徵收土地補償價款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