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雜誌)
深耕系列並用《生根》《台灣年代》《台灣廣場》《台灣潮流》《台灣展望》《生根週刊》《伸根週刊》等刊名
查禁理由:多期因刊載政治敏感內容遭查禁(李敖為李師科喊話、專訪陳文成之父、二二八事件文章)。
一九八○年代的黨外雜誌。多期因政治敏感內容遭查禁——第十期因刊登李敖〈為老兵李師科喊話〉、第十二期因刊出專訪陳文成(一九八一年命案受害者)之父的文章、第二十八期因刊登二二八事件文章,皆遭查禁。
國家圖書館二○○七年「戒嚴時期查禁書刊展」以本刊為一九八○年代黨外書刊查禁高潮的代表個案之一。
多篇文章被查禁後,本刊把它們以第一、二卷合訂本的模式再出版,該合訂本同樣遭查禁 (一九八三年二月公告)。當時黨外雜誌以這類「移形換位」的方式讓被查禁的言論再度出現在讀者面前(另如《中流》雜誌第三期刊載《代議士》創刊號的查禁文稿),但一九七九年四月修正的《出版法施行細則》已增訂第三十一條——「各類出版業翻印、模仿或抄襲查禁之出版品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以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論」——專為堵住這條路,故這類再出版一律再遭查禁。
本刊是一個系列,不只一個刊名。 依江詩菁表 2-3-4,《深耕》系列自一九八一年六月至一九八六年四月間,先後以《深耕》《生根》《台灣年代》《台灣廣場》《台灣潮流》《台灣展望》《生根週刊》《台灣年代(革新版)》《伸根週刊》等刊名接續出刊、期數連續計算(總 1~143 期),發行人與社長隨之更換(黃石城、許榮淑、許國泰、張明宏、陳信傑、廖志良、江蓋世、陳慶順等,社長歷經林正杰、許榮淑、吳乃仁、許國泰)。系列成員多為黨外新生代,總編輯林世煜;因發行人許榮淑是美麗島受刑人張俊宏的妻子,該刊亦關注人權、婦女運動與婦女參政議題。
逐期查禁紀錄(江詩菁附錄)。 〈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列有本系列十六期,是該表中列數最多的一個系列:
| 刊名・期號 | 時間 | 禁刊篇章與理由 | 法源 | 處分 |
|---|---|---|---|---|
| 深耕 第三期 | 1981.8 | 專欄「迷你徵文入選作品」其中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原表作「部分內容嚴重影響視聽」,依公報原件補足) | 第 3 條第 6、7 兩款同第 8 條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
| 深耕 第五期 | 1981.11 | 本期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 第 3 條第 6、7 兩款同第 8 條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見出處) |
| 深耕 第六期 | 1982.3 | 本期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本期與《政治家半月刊》第 23 期併於同一件公文查禁 | 第 3 條第 6、7 兩款同第 8 條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見出處) |
| 深耕 第十期 | 1982.6 | 〈為老兵李師科喊話〉等文稿,內容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 |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
| 深耕 第十一、十二期 | 1982.7 | 十一期〈治安即刑求?〉、〈我們不要喪心病狂的警察〉、〈王迎先命案內幕〉、〈美國校園裡的臺灣間諜〉;十二期〈阿成逝世一週年〉等文稿,內容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 | 第 3 條第 6、7 兩款同第 8 條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
| 深耕 第一、二卷合訂本 | 1983.2 | 依管制辦法查禁 | — | 查禁 |
| 深耕 第二十八期 | 1983.2(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 1984.3) | 〈三十年來重大政治案件〉等文,內容不妥 | 第 3 條第 6 款同第 8 條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
| 生根週刊 第六期 | 1983.4 | 〈打一場永不休止的憲政官司〉等文,內容不妥 | 第 3 條第 6 款同第 8 條 | 扣押(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查禁,見出處) |
| 生根週刊 第九期 | 1983.6 | 〈海外對國民黨迫害人權的控訴〉等文,內容歪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 扣押(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
| 生根週刊 第十二期 | 1984.1 | 〈美國壓迫國民黨與中共和談?〉等文,違背反共國策,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 | 第 3 條第 5、6 款同第 8 條 | 扣押(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
| 生根週刊 第十四期 | 1984.1 | 〈中共不放棄對台用武—趙紫陽訪美的重要談話〉、〈台灣同鄉向趙紫陽示威〉等文,為匪宣傳,散播分離意識,違背反共國策 | 第 3 條第 5、6 款同第 8 條 | 扣押(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
| 台灣年代 第五期 | 1984.3 | 〈林洋港何去何從?〉等文,歪曲事實,挑撥分化 | 第 3 條第 6 款同第 8 條 | 查禁 |
| 台灣年代 第六期 | 1984.4 | 內容歪曲事實,挑撥分化 | 第 3 條第 6 款同第 8 條 | 扣押 |
| 台灣廣場 第四期 | 1984.7 | 內容扭曲事實,違背反共國策 | 第 3 條第 5、6 款同第 8 條 | 扣押 |
| 台灣廣場 第八期 | 1984.8 | 內容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 | 第 3 條第 6 款同第 8 條 | 扣押 |
| 台灣廣場 第九期 | 1984.8 | 〈台灣人、台灣路〉、〈國民黨不要製造台海緊張〉等文 |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 扣押 |
| 生根 革新版第一期 | 1983.11 | 〈海外通訊〉、〈歡迎回家〉等文,內容嚴重淆亂視聽 | 第 3 條第 6 款及同法第 8 條 | 扣押 |
第三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內容相符。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年八月七日〔70〕隆徹字第三二一三號函認定:該誌本期專欄「迷你徵文入選作品」其中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年八月十五日七○教五字第六一○○號函轉。✅ 款次與處分別(查禁)與該表相符;✅ 被點名的專欄名稱亦相符,⚠️ 惟理由文字該表作「部分內容嚴重影響視聽」,原件作「其中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 該表少了「影響士氣民心」半句,且把「淆亂視聽」誤作「影響視聽」 (「淆亂視聽」是第六款的法定文字,「影響視聽」不成詞),已依原件補足。⚠️ 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
⚠️ 本期與同批的《世界手槍圖鑑》是同一日的鄰號。 本期依據的是警總 70.8.7〔70〕隆徹字第三二一三號,庫內《世界手槍圖鑑》 依據的是同日的隆徹字第三一九八號,兩件的教育廳函(七○教五字第六一○○號與第六○九九九號)亦同日發出—— 一件政治雜誌與一本武器工具書由同一批公文處分,可見警總的查禁作業並不按題材分流。
一手佐證(臺灣省政府公報)。 上表《台灣廣場》第四、八、九期三列已取得公報原件核對,內容與款次均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確切函字號:
| 期別 | 警總函字號 | 公報原件所載 | 處分 |
|---|---|---|---|
| 臺灣廣場 第四期 | 73.7.12 隆徹字第28226號 | 文稿內容扭曲事實,違背反共國策/第 3 條第 5、6 款及同辦法第 8 條 | 扣押其出版物 |
| 臺灣廣場 第八期 | 73.8.1 隆徹字第31127號 | 內容扭曲事實/第 3 條第 6 款及同辦法第 8 條 | 扣押其出版物 |
| 臺灣廣場 第九期 | 73.8.7 隆徹字第33207號 | 〈臺灣人、臺灣路〉、〈國民黨不要製造臺海緊張〉等文,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內容扭曲事實/第 3 條第 6、7 兩款及同辦法第 8 條 | 扣押其出版物 |
作成處分的機關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轉各縣市政府與省立各級學校。
✅ 查禁機關已據公報原件補上(2026-08-24):作成處分的一律是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轉——江詩菁附錄從不記載機關,這是本系列 authority 長期留空的原因。本輪核對到的兩件為:
- 第一、二卷合訂本(表中 1983.2 那列)——警總七十二年二月七日〔72〕隆徹字第〇五四七號函,教育廳七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72〕教五字第五〇九〇四號函轉。原件並列出該合訂本 各篇先前遭查禁的七個函號(隆徹字第三二一三、一四五〇、四六六四、〇六四六、一九五七、二三一三、二三三九號),逐一對應「部分內容前經依規查禁在案」。
- 《生根》革新版第一期(上表新增的末列)——警總七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72〕隆徹字第四三一九號函,教育廳七十二年十一月七日〔72〕教五字第五九〇〇二號函轉。 這一期江詩菁附錄未收,是本輪據原件補入的。
⚠️ 順帶解決一處年份誤植。 楊秀菁該書註 139 把合訂本的公報日期印作「1973年2月28日」,與同註所記期別(七十二年春字第四十五期)差了十年。國家圖書館政府公報資訊網著錄本期出版日期為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可確認是「1983」誤植為「1973」,本條目原先依期別採一九八三年的判斷是對的。
⚠️ 《深耕》第二十八期:年月依原件訂正,差了整整一年。 江詩菁附錄把本期繫於 1984.3,公報原件則是警總 72.2.24日隆徹字第○七四二號函、教育廳 72.3.4 七二教五字第五一二六○號函轉——民國七十二年即 1983 年。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警總函日期為「72 2 24日」。⚠️ 這不是「繫於教育廳轉行月份」那類一兩個月的差 (庫內《前進廣場》第二十一期即屬該類),而是年份整整差一年,屬轉錄誤植。篇名、款次與處分別(查禁)三欄則與該表相符,原件另補上該表所無的理由文字「內容不妥」與函字號。⚠️ 訂正後本期落在《深耕》第一、二卷合訂本(1983.2)之後不久,與上表「一九八三年後處分別由查禁轉為扣押」的觀察並不衝突——本期仍是查禁,轉折發生在其後的《生根》系列各期。
⚠️ 《生根週刊》第六期:處分別依原件訂正。 江詩菁附錄記為查禁,公報原件(警總 72.4.9〔72〕隆徹字第一二六八號、教育廳 72.4.22 七二教五字第五二六○○號)明載依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 扣押其出版物。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篇名與款次則相符(原件作〈打一場永不休止的憲政官司〉等文,多「等文」二字,表示被點名的不只這一篇)。⚠️ 訂正後本期成為本系列最早的一件扣押(1983 年 4 月),比原先已知最早的《生根週刊》第九期(1983 年 6 月)早了兩個月——「處分別由查禁轉為扣押」的轉折點因此要往前移。
✅ 《生根週刊》第九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逐欄相符。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72〕隆徹字第二○三六號函指該刊本期刊載〈海外對國民黨迫害人權的控訴〉等文,「內容歪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同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 予以扣押其出版物;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二年六月七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四二三四號函轉。篇名、款次與處分別三者均與江詩菁附錄相符,原件另補上該表所無的理由文字與函字號。⚠️ 本系列已核對的公報原件累計到十四件(合訂本、生根革新版第一期、生根週刊第六、九、十二、十四期、深耕第五期、第六期、第十期、第十一、十二期、第二十八期、台灣廣場第四、八、九期)。其中五件須訂正:生根週刊第六期的處分別(查禁→扣押)、 深耕第二十八期的年份(1984.3→1983.2)、生根週刊第十四期的一處篇名、 深耕第五期與第六期的理由文字(「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影響士氣民心」),其餘九件逐欄相符。⚠️ 新增的兩件都須訂正,該表對本系列的誤差率比先前估計的更高——現為十四件中五件(約三分之一)須訂正。⚠️ 先前僅核對六件時曾記「《深耕》系列的轉錄品質明顯優於庫內《蓬萊島》系列與《關懷》」——本輪新核對的兩件都須訂正, 該判斷須放寬:該表對本系列的轉錄仍算可靠,但誤差率並不低於其他系列。⚠️ 本件的處分別為扣押,與該表相符;扣押與查禁在戒嚴時期是兩種不同的處分。⚠️ 本件同一版面另載李敖「千秋評論叢書」第二十二期 《老兒、小兒、病》的查禁函,兩件同由教育廳於同一期公報刊出——一為黨外週刊、一為李敖政論叢書,處分別亦不同(本件扣押、該書查禁)。
兩件事可從這張表看出來:一是處分別在一九八三年後由「查禁」轉為「扣押」,與同時期警備總部把查扣前移到印刷廠、裝訂廠的做法一致;二是第十期〈為老兵李師科喊話〉即國家圖書館展覽所記的那一期——兩份來源在此互相印證,且本表另補上了法源款次。
第十一、十二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逐欄相符。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隆徹字第二三三九號函指該刊第十一期刊載〈治安即刑求?〉、〈我們不要喪心病狂的警察〉、〈王迎先命案內幕〉、〈美國校園裡的臺灣間諜〉等文,及第十二期〈阿成逝世一週年〉一文,「內容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依同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 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一年七月七日七一教五字第四九五八五號函轉。✅ 篇名、款次與處分別三欄均與江詩菁附錄相符(原件作「臺灣」,該表作「台灣」,屬異體字;原件作「校園裡」,該表作「校園內」,⚠️ 這一字之差非異體字關係,已依原件訂正)。✅ 原件另載理由文字「內容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為該表所無,已補入上表。
⚠️ 兩期併於同一件公文處分,這在本系列中並非孤例——該表把兩期記在同一列,與原件的處理方式一致。第十一期被點名四篇、第十二期只有一篇,⚠️ 何以合併為一案,公文未說明,故不推測。被點名的四篇中有三篇指向王迎先命案(一九八二年李師科案中遭刑求致死的計程車司機),與該刊同年第十期因〈為老兵李師科喊話〉被禁屬同一波。
第十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逐欄相符。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六月一日〔71〕隆徹字第一九五七號函指該刊本期刊載〈為老兵李師科喊話〉等文稿,「內容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依同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七一教五字第四四七三八號函轉。✅ 篇名、款次與處分別三欄均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原件另載理由文字「內容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為該表所無,已補入上表。
✅ 這一件同時替國家圖書館展覽的說法補上了一手佐證。 該展覽(見出處)記《深耕》第十期因李敖〈為老兵李師科喊話〉遭查禁,但未記法源、機關與日期;江詩菁附錄記了款次卻未記機關; 公報原件把三者一次補齊,且與兩份二手來源均無出入——這是本系列各期中三份來源相互印證得最完整的一期。⚠️ 公文只寫「〈為老兵李師科喊話〉等文稿」,未載作者;該文為李敖所作一節見國家圖書館展覽,不出自本件公文。
⚠️ 本期與第十一、十二期相隔不到一個月。 本期依警總 71.6.1 函查禁,第十一、十二期依同年 71.6.28 函查禁——六月之內該刊被禁了三期,且兩案的理由文字(內容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與款次(第 6、7 款)完全相同。被點名的篇章則同屬李師科案這一條線(本期為李敖為李師科喊話,第十一期三篇指向王迎先命案)。
第五期與第六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理由須訂正、款次與處分別相符。
- 第五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年十一月十二日〔70〕隆徹字第四六六四號函指該刊本期「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核已違反同辦法 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七○教五字第八八六一五號函轉。
- 第六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71〕隆徹字第○六四六號函指《深耕》第六期與《政治家半月刊》第二十三期「該誌等本期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核已違反同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一年三月二日七一教五字第二三四二二號函轉。
⚠️ 兩期的理由文字須依原件訂正,且兩期訂正成同一句。 江詩菁附錄把第五、六期的理由都記成「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公報原件兩件都作「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 「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與「影響士氣民心」在管制辦法裡分屬不同款次 (第七款與第六款),不是可以互換的同義語。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 款次(第 6、7 兩款及第 8 條)與處分別(查禁)則兩期均與該表相符—— 兩期都仍援用了第七款,所以這處訂正不改變法源,只改變公文所載的認定文字。⚠️ 原件另多出「部分內容」三字,限定的是本期的一部分而非全刊。
⚠️ 第六期與《政治家半月刊》第二十三期併於同一件公文查禁,這是該表所無的資訊——該表把《深耕》第六期單列一行,未提併案。庫內另有《政治家》條目,兩筆的關聯即在此。⚠️ 兩刊何以併案,公文未說明(同期《深耕》第十一、十二期則是同刊兩期併案),本輪不推測。
✅ 第五期的函號補上了合訂本那一件的一塊拼圖。 本條目所記《深耕》第一、二卷合訂本的查禁公文列出該合訂本各篇先前遭查禁的七個函號,其中即有「一九五七」與「四六六四」——本輪已分別取得對應的原件:四六六四即本期(第五期),一九五七即第十期。合訂本公文所引的函號因此有兩個得到了獨立驗證。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年冬字第五十期頁五,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七○教五字第八八六一五號),廳長施金池。主旨:「深耕雜誌第五期,內容不妥,應予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0.11.12 隆徹字第四六六四號函辦理。二、該雜誌本期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理由與江詩菁附錄不符,已依原件訂正**:該表作「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原件作「**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兩者在管制辦法裡分屬第七款與第六款,非同義語。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 款次(第 6、7 兩款及第 8 條)與處分別(查禁)與該表相符,本期仍援用第七款,故訂正不改變法源。✅ 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本件的函號(四六六四)即《深耕》第一、二卷合訂本查禁公文所列七個先前函號之一**,該引述因此得到獨立驗證。⚠️ 本件廳長為施金池,非同系列後期各件的黃昆輝。同一版面另載教育部關於輪機漁航技術職種保送專科學校、及臺灣省政府函關於優秀科學技術人員進入大學研究所進修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春字第五十一期頁二,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三月二日七一教五字第二三四二二號),廳長黃昆輝。主旨:「『深耕』雜誌第六期、『政治家半月刊』第二十三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2.24 隆徹○六四六號函辦理。二、該誌等本期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理由與江詩菁附錄不符,已依原件訂正**:該表作「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原件作「該誌等本期**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 款次與處分別與該表相符。⚠️ **本期與《政治家半月刊》第二十三期併於同一件公文查禁**——該表把《深耕》第六期單列一行,未提併案,這是該表所無的資訊;庫內另有《政治家》條目。⚠️ 原件的理由用「該誌**等**」,一句涵蓋兩刊,故無從分辨哪一句對應哪一刊。⚠️ 本件依據的警總函作「隆徹○六四六號」,未如同期他件寫作「隆徹**字**第○○號」,脫一「字」字,照錄不改。✅ **本件的函號(○六四六)即《深耕》第一、二卷合訂本查禁公文所列七個先前函號之一**。同一版面另載教育廳關於省立中小學校教職員死亡互助金、及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夏字第六十六期頁二,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七一教五字第四四七三八號),廳長黃昆輝。主旨:「『深耕』雜誌第十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6.1 隆徹字第一九五七號函辦理。二、該誌本期刊載「為老兵李師科喊話」等文稿,內容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篇名、款次與處分別三欄均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原件另載理由文字為該表所無。✅ 本件亦與國家圖書館展覽所記「第 10 期因李敖為李師科喊話遭查禁」一節相符,該展覽未記法源、機關與日期,本件一次補齊——三份來源在本期相互印證且無出入。⚠️ 公文只寫「等文稿」,未載作者,該文為李敖所作一節出自國家圖書館展覽而非本件。⚠️ 本件與第十一、十二期(警總 71.6.28 隆徹字第二三三九號)相隔不到一個月,理由文字與款次完全相同。⚠️ 本件公文跨兩頁,主旨與說明全段在前頁、廳長署名在次頁。同一版面另載內政部關於竹南工業區土地被徵收者農機具補償、及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註銷正字標記產品一覽表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秋字第十三期頁三,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七日七一教五字第四九五八五號),廳長黃昆輝。主旨:「『深耕』雜誌第十一、十二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6.28 隆徹字第二三三九號函辦理。二、該雜誌十一期刊載「治安即刑求?」「我們不要喪心病狂的警察」「王迎先命案內幕」「美國校園裡的臺灣間諜」等文及第十二期「阿成逝世一週年」一文,內容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篇名、款次與處分別三欄均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原件另載理由文字「內容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為該表所無。⚠️ 原件作〈美國校園**裡**的臺灣間諜〉,該表作「校園**內**」——非異體字關係,已依原件訂正(「臺/台」則屬異體字)。⚠️ 被點名的四篇中三篇指向王迎先命案,與該刊第十期因〈為老兵李師科喊話〉被禁屬同一波。同一版面另載教育廳關於中等學校教師兼體衛組長不宜支給導師費、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書函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夏字第二十四期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二六○○號),廳長黃昆輝。主旨:「『生根週刊』雜誌第六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4.9(72)隆徹字第一二六八號函辦理。二、該刊本期刊載「打一場永不休止的憲政官司」等文,內容不妥,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扣押其出版物。三、函請清查報繳。⚠️ **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不符,已依原件訂正**:該表作「查禁」,原件作「扣押其出版物」,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 篇名與款次與該表相符(原件另有「等文」二字),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訂正後本期成為本系列最早的一件扣押(1983 年 4 月),比第九期(1983 年 6 月)早兩個月。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建設廳關於新編國家標準七十二種、修訂三十一種發布施行的無關公文(附目錄)。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春字第五十三期頁三,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三月四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一二六○號),廳長黃昆輝。主旨:「『深耕』雜誌第二十八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2.24日隆徹字第○七四二號函辦理。二、該誌本期刊載「三十年來重大政治案件」等文內容,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年月與江詩菁附錄不符,已依原件訂正**:該表把本期繫於 1984.3,原件的警總函日期為民國七十二年(1983)二月二十四日、教育廳函為同年三月四日,**差了整整一年**。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 篇名、款次與處分別(查禁)三欄與該表相符,原件另補上理由文字與函字號。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關於修正「臺灣省各縣市處理違章建築成績考評獎懲實施要點」的無關公文(主席李登輝)。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夏字第六十四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七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四二三四號),廳長黃昆輝。主旨:「『生根週刊』雜誌第九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5.28(72)隆徹字第二○三六號函辦理。二、該刊本期刊載「海外對國民黨迫害人權的控訴」等文,內容歪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扣押其出版物。✅ 篇名、款次與處分別均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函字號與理由文字。⚠️ 案由作「『生根週刊』雜誌」,與第十二、十四期的「『生根』雜誌」寫法不同,庫內表列作「生根週刊」。同一版面另載千秋評論叢書第二十二期《老兒、小兒、病》查禁函。⚠️ 本件的 sysid 在國圖著錄上為 E0711813,與《老兒、小兒、病》(E0711814)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春字第二十七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七三教五字第一七八二五號)。主旨:「『生根』雜誌第十四期內容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1.18(73)隆徹字第○二四七號函知:該刊本期刊載「中共不放棄對臺用武—趙紫陽訪美的重要談話」、「臺灣同鄉向趙紫陽示威」等文,內容為匪宣傳,散播分離意識,違背反共國策,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五、六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第二篇篇名原件作「臺灣同鄉向趙紫陽示威」,該表作「台灣同鄉會向趙紫陽示威」(多一「會」字),已從原件。⚠️ 案由作「『生根』雜誌」,庫內表列作「生根週刊」。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春字第十九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七三教五字第一六五七六號)。主旨:「『生根』雜誌第十二期內容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1.11(73)隆徹字第○○二三號函知:該刊本期刊載「美國壓迫國民黨與中共和談?」等文,內容違背反共國策,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五、六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篇名、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原件的理由多出「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一句,為該表所無,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戒嚴時期查禁書刊展」策展及開幕活動紀實頁35;記《深耕》第10期(李敖為李師科喊話)、第12期(專訪陳文成之父)、第28期(二二八文章)各遭查禁
- 臺灣戒嚴時期的新聞管制政策楊秀菁著,第四章〈黨外運動時期〉印刷頁177;記本刊「在許多文章被查禁後以第一、二卷合訂本的模式再出版」,並依《出版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再度遭查禁。該條的增訂經過見印刷頁174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春字第四十五期頁七,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72〕教五字第五〇九〇四號),廳長黃昆輝。主旨:「『深耕』雜誌第一、二卷合訂本一書,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2.7 隆徹字第〇五四七號函辦理。二、該誌第一、二卷合訂本部分內容,前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之規定,分別以隆徹字第三二一三、一四五〇、四六六四、〇六四六、一九五七、二三一三、二三三九號函予以查禁在案。三、函請清查報繳。✅ 補上江詩菁附錄未載的查禁機關、雙方函字號,及各篇先前查禁的七個函號。⚠️ 楊秀菁上揭書註 139 把本期日期印作「1973年2月28日」,經與國圖著錄的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比對,確認為「1983」之誤植。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冬字第三十九期頁五,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七日〔72〕教五字第五九〇〇二號),廳長林清江。主旨:「『生根』雜誌革新版第一期內容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10.28〔72〕隆徹字第四三一九號函知辦理。二、該刊本期刊載「海外通訊」、「歡迎回家」等文,內容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 **本期江詩菁附錄未收**,係本輪依原件新增。⚠️ 本件案由未收於
-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印刷頁 249、251(PDF 頁 256、258),本系列佔 16 列(深耕 7、生根週刊 4、台灣年代 2、台灣廣場 3)。全表 102 列、36 種雜誌。⚠️ 該表表末自載「整理自 薛化元等編《新聞自由(1961~1987)》台北:國史館,2002,頁 365~509」——溯源鏈為官方查禁公文→國史館史料彙編→本表,屬第三層轉錄。其中《生根週刊》第六、九、十二、十四期、《深耕》第十一、十二期(本輪)與第二十八期、《台灣廣場》第四、八、九期九列已另據公報原件核對,見以下各筆——四處須訂正(生根週刊第六期的處分別作查禁、原件為扣押;深耕第二十八期繫於 1984.3、原件為民國七十二年即 1983 年二月;生根週刊第十四期的一處篇名;深耕第十一期的〈美國校園**內**的台灣間諜〉、原件作「校園**裡**」),其餘五列逐欄相符;另《深耕》第一、二卷合訂本一列亦已核對。其餘六列仍僅有本表一個來源,未核對公文原件
-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表 2-3-4《深耕》雜誌系列出刊表與正文表 2-3-4 逐列刊名、類型、出刊期間、期數、發行人、社長、總編輯(深耕、生根、台灣年代、台灣廣場、台灣潮流、台灣展望、生根週刊、台灣年代(革新版)、伸根週刊,1981.6~1986.4,總 1~143 期);正文記系列成員多為黨外新生代、總編輯林世煜,並記發行人許榮淑為美麗島受刑人張俊宏之妻,故關注人權、婦女運動與婦女參政議題。該表江詩菁自稱轉引自彭琳淞〈黨外雜誌與台灣民主運動〉頁 59-60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四十七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七三教五字第五九九八○號)。主旨:「『臺灣廣場』週刊第九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知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8.7(73)隆徹字第三三二○七號函知,該刊本期刊載〈臺灣人、臺灣路〉、〈國民黨不要製造臺海緊張〉等文,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內容扭曲事實,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四十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十日七三教五字第五八五○六號)。主旨:「『臺灣廣場』第八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知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8.1(73)隆徹字第三一一二七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文稿內容扭曲事實,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同一版面另載《開拓週刊》第三期、《蓬萊島》叢刊第四期查禁函。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二十八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七三教五字第五四四○八號)。主旨:「『臺灣廣場』第四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知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7.12(73)隆徹字第二八二二六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文稿內容,扭曲事實,違背反共國策,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五、六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理由與款次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同一版面另載《八十年代》半月刊第七期查禁函。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年秋字第四十六期頁六至七,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年八月十五日七○教五字第六一○○號),廳長施金池。主旨:「『深耕』雜誌第三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0.8.7〔70〕隆徹字第三二一三號函知辦理。二、該誌本期專欄「迷你徵文入選作品」其中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款次、處分別(查禁)與被點名的專欄名稱均與江詩菁附錄相符**。⚠️ **理由文字須依原件補足**:該表作「部分內容嚴重影響視聽」,原件作「其中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該表少了「影響士氣民心」半句,且把第六款的法定文字「淆亂視聽」誤作「影響視聽」(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 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與雙方函字號。⚠️ 本件的警總函(70.8.7 隆徹字第三二一三號)與庫內《世界手槍圖鑑》所據者(同日隆徹字第三一九八號)同日發出,教育廳函亦同日——一件政治雜誌與一本武器工具書由同一批公文處分。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嚴禁商人擅入校內推銷書報雜誌、不良商人擅入學校向學生強銷書報雜誌)及臺灣省政府公告(核定陳淵源等單位申請水權登記九件)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