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
台灣書籍查禁

一切為中國

查禁理由: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足以影響民心士氣。

陳婉真著,民國六十七年九月出版,兩年多後的一九八○年十一月才遭查禁

認定與法源。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69〕隆徹字第四七一九號函認定:陳婉真(籍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九十五號四樓之二)著之《一切為中國》一書, 於民國六十七年九月出版,三十二開本,平裝一冊,四十七頁,「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 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六九教五字第八二一二八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查報繳。

🔴 公文著錄的是作者的「籍設」地址,不是出版社。 同批各件著錄的都是出版社名稱與地址,本件卻只有作者本人的戶籍地—— 公文找不到(或不著錄)出版者,只能定位到作者這個人。⚠️ 這是本書為自費/地下出版、抑或公文著錄從簡,公文未載,不推測;但可與同批的《磺溪一老人》(著作與發行同一人、只著錄承印的印刷廠)、《政治良心》 (明寫「無發行地址及時間」)並觀: 這批公文裡有相當一部分書,官方根本說不清是誰出版的。

⚠️ 從出版到查禁隔了兩年二個月。 六十七年九月出版、六十九年十月警總函——⚠️ 何以如此,公文未載,不推測。⚠️ 惟本書遭禁的時間點落在 美麗島事件(1979.12)之後不到一年,而陳婉真為當時的黨外運動人物;⚠️ 兩者是否相關,本輪來源未載,不推測。

⚠️ 全書只有四十七頁,是本批各件中篇幅最小的一冊。 公文未指出書中任何一篇、任何一段,認定只有一句概括的評語。

⚠️ 本書的實際內容、以及書名「一切為中國」與作者立場的關係,本輪來源未載。 ⚠️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創作者
陳婉真
創作年份
1978
查禁年份
1980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冬字第三十五期・臺灣省政府・1980-11-14
    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六九教五字第八二一二八號),廳長施金池。主旨:「『一切為中國』一書,內容淆亂,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69.10.29 隆徹字第四七一九號函辦理。二、「一切為中國」一書,作者:陳婉真(籍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九十五號四樓之二),於民國六十七年九月出版,三十二開本,平裝一冊,四十七頁,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三、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公文著錄的是作者的「籍設」戶籍地址,未著錄任何出版社**——同批各件一律著錄出版社名稱與地址,本件只能定位到作者本人。⚠️ 出版(67.9)到警總函(69.10.29)相隔兩年二個月,公文未載其故。⚠️ 全書四十七頁,是本批各件中篇幅最小的一冊;公文未指出書中任何一篇、任何一段。⚠️ 本件的公報體例把款次與處分獨立為「說明三」。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所附「在學學生犯(虞犯)罪行為通報聯單」格式、及臺灣省政府函(轉發經濟部修訂「翻修輪胎工廠分級評分標準」)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