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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這一代(雜誌)

查禁理由:內容混淆視聽,影響民心士氣;第二十四期另因刊載〈新生代的「新民說」〉等文遭查禁。

美麗島事件後半年出刊的黨外雜誌。

期號 時間 禁刊篇章與理由 法源 處分 來源
第十九期 1980.6 內容不妥;部分內容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未載禁刊篇章 第 3 條第 6、7 兩款同第 8 條 查禁 江詩菁附錄;本輪已據公報原件核對
第二十四期 1981.4 〈新生代的「新民說」〉、〈選舉的鏡子照出了什麼〉、〈囚犯有先見之明〉、〈雲林縣新生代朱邀懇談會〉等文,其中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 第 3 條第 6、7 兩款同第 8 條 查禁 本輪依公報原件補入(該附錄未收)

第二十四期為江詩菁附錄所無,本輪依公報原件補入。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年四月十七日〔70〕隆徹字第一四○三號函認定:該雜誌本期刊載〈新生代的「新民說」〉、〈選舉的鏡子照出了什麼〉、〈囚犯有先見之明〉、〈雲林縣新生代朱邀懇談會〉等文,「其中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七○教五字第三四一八一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查報繳。

authority 已據公報原件補上(本輪)。 作成處分的是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轉——江詩菁附錄從不記載作成處分的機關,這是本條目 authority 原先留空的原因。

⚠️ 這一期揭出該表對本刊的涵蓋缺口。 該表只收第十九期一列,本輪即在其外補入第二十四期——且不是邊緣案例:這一期被點名了四篇文章,是本刊已知查禁紀錄中唯一載有具體篇章的一次(該表所收的第十九期那列反而只有概括理由)。

⚠️ 本期與同批的《進步》創刊號是同一批處分的鄰件。 本期依據的是警總 70.4.17〔70〕隆徹字第一四○號,庫內《進步》創刊號依據的是次日的隆徹字第一四五○號——相隔一天,兩件的教育廳函(七○教五字第三四一八一號與第三四六六三號)亦僅相隔五日,且理由用語逐字相同(「其中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款次相同(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同第八條)。可見警總這一波處分是成批發出、教育廳成批函轉的。

第十九期本輪已取得公報原件,該表這一列不再是孤證。 公報六十九年秋字第四期所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六九教五字第四七二一八號)記: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69.6.10 隆徹字第二五四五號函,該雜誌第十九期「內容不妥」、「該誌部分內容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核已違反 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予以查禁,並「函請清查報繳」。江詩菁附錄該列所載的期別、年月、款次與處分與原件相符;原件另補出該表所無的警總與教育廳雙方函字號。 第十九期原先「仍係第三層轉錄」的但書因此解除。

⚠️ 原件同樣未載本期的禁刊篇章,只有概括理由——這一點與該表一致,並非轉錄漏失。上文「第二十四期是本刊唯一載有具體篇章的一次」之說,經原件核對後仍然成立。

⚠️ 本刊的創刊年月、發行人與社長本輪來源未載,故 creatoryearCreated 留空。

同表一九八〇年上半年的幾列(《亞洲人》第一卷二期、《大時代》第十一期、本刊第十九期)理由用語幾乎一致,均為「內容混淆視聽,影響民心士氣」加第三條第六、七款——美麗島事件後半年間對黨外刊物的處分,理由書寫已高度公式化

另有更早的一次處分。 廖為民的黨外雜誌年表記 「一九七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夏潮》、《這一代》均被停刊一年」——比上述一九八〇年六月那次查禁早了一年多,而且是與《夏潮》同日、同處分

若屬實,本刊的處分紀錄至少有兩次:一九七九年初的停刊一年,與一九八〇年六月第十九期的查禁。⚠️ 該年表每條只有一句話, 未載機關、字號與事由;⚠️ 而《夏潮》那一側的停刊時點,另有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一月兩說,三說並存未收斂——本刊這一筆是否可靠,取決於同一個問題。

查禁年份
1980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各期援用款次見下表)

出處

  1.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江詩菁,國立臺南師範學院台灣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稻鄉出版社 2007 出版)・2004
    印刷頁 249(PDF 頁 256),本刊佔 1 列(第十九期,1980.6,查禁);全表 102 列、36 種雜誌。⚠️ 該表表末自載「整理自 薛化元等編《新聞自由(1961~1987)》台北:國史館,2002,頁 365~509」——溯源鏈為官方查禁公文→國史館史料彙編→本表,✅ **第十九期這一列已於本輪取得對應的公報原件並核對相符**(見下方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秋字第四期),原「仍係第三層轉錄」的但書據此解除。⚠️ 該表另未收第二十四期(1981.4),本輪已取得該期查禁公文原件(見下方出處),可見該表對本刊的涵蓋有缺口
  2. 我的黨外青春——黨外雜誌的故事・廖為民,臺北:允晨文化實業公司・2015-11
    附錄二〈黨外雜誌簡要年表〉印刷頁 246:「1979-01-24《夏潮》、《這一代》均被停刊一年」。 作者自 1975 年起從事黨外雜誌行銷與出版工作,本書為當事人回憶錄。⚠️ 全書為影像掃描,以渲染讀圖轉錄,未使用 OCR
  3.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年夏字第二十五期・臺灣省政府・1981-04-30
    頁七,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七○教五字第三四一八一號),廳長施金池。主旨:「『這一代』雜誌第二十四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0.4.17 隆徹字第一四○三號函辦理。二、該雜誌本期刊載「新生代的『新民說』」「選舉的鏡子照出了什麼」「囚犯有先見之明」「雲林縣新生代朱邀懇談會」等文,其中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本期為江詩菁附錄所無**——該表只收第十九期一列,本件是該表涵蓋缺口的直接證據,且不是邊緣案例:本期被點名四篇文章,是本刊已知查禁紀錄中唯一載有具體篇章的一次。✅ 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與雙方函字號——本條目的 authority 原先留空即因此。⚠️ 本件與庫內《進步》創刊號(警總 70.4.18 隆徹字第一四五○號)僅相隔一天,兩件的理由用語逐字相同、款次相同,係同一批處分。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永豐紙業等公司產品雙鹿牌感光紙註銷使用正字標記)、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銷使用正字標記產品一覽表、及臺灣省政府函(節約能源調整辦公時間)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4.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秋字第四期・臺灣省政府・1980-07-04
    頁一二,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六九教五字第四七二一八號),廳長施金池。主旨:「轉知『這一代』雜誌第十九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69.6.10 隆徹字第二五四五號函辦理。二、該誌部分內容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本件為江詩菁附錄第十九期那一列的公報原件,期別、年月、款次與處分逐項相符,該列原「第三層轉錄」但書據此解除;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警總與教育廳雙方函字號。⚠️ 原件同樣未載本期禁刊篇章,僅有概括理由——與該表一致,非轉錄漏失。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供售食品容器包裝)與縣市財政業務考核獎懲規定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