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
台灣書籍查禁

中國文學發展史

查禁理由:內容不妥。

劉大杰所著的中國文學通史,上、中、下卷計三冊,一九八三年因在香港出版而遭查禁。

處分的經過。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72〕隆徹字第一四七二號函指劉大杰著《中國文學發展史》一書,計上、中、下卷三冊,由九龍偉晴街六十四號二樓古文書局出版、文淵書店發行,「內容不妥」,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二年五月三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三○八三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並「函請清查報繳」。

⚠️ 本案的理由欄短到近乎空白:只有「內容不妥」四個字。 「內容不妥」是這批公文的制式起手語——同批各件多半寫成「(某某具體事由),內容不妥」,具體事由在前、這四個字在後。本件卻只有這四個字,前面沒有任何具體事由。援用的款次因此成了唯一的線索:第二條(來源:匪偽出版物及其翻印本)加上第三條第六款(淆亂視聽)。⚠️ 公文既未指出書中哪些段落有問題,也未寫明本書與對岸的關係為何,本輪未取得本書原件,故不推測。

香港的出版與發行分屬兩家。 公文把出版者(九龍偉晴街古文書局)與發行者(文淵書店)分別寫出,並記明地址——這種對境外出版品書目細節的著錄,在本批公文中屬詳細的一類。⚠️ 兩家書店的營運狀況與本書在香港的版次,本輪來源均未載。⚠️ 本書的出版年份公文未載,故 yearCreated 留空。

⚠️ 劉大杰其人本輪未查證。 公文只寫「劉大杰著」,未載其身分或成書經過,也未如同批的 《速寫與隨筆》(茅盾)那樣以「匪幹作品」相稱——本案援用第二條,但認定的著眼點是出版地而非作者身分,這是兩案的差別。故本條目不就作者作任何記述。

同版面另載教育廳關於省立中小學校教職員死亡互助金的函(附五人死亡名單),與本案無關——查禁公文與一般人事行政公文混排是公報的常態。

⚠️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創作者
劉大杰
查禁年份
1983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夏字第三十二期・臺灣省政府・1983-05-09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三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三○八三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劉大杰著『中國文學發展史』一書(上、中、下卷)計三冊,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4.23(72)隆徹字第一四七二號函辦理。二、劉大杰著「中國文學發展史」一書,計上、中、下卷三冊,由九龍偉晴街六十四號二樓古文書局出版,文淵書店發行,內容不妥,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本件的理由欄僅「內容不妥」四字,未載任何具體事由——該語在同批各件中多為具體事由之後的制式結語,本件則無前文。⚠️ 公文未載出版年份,亦未說明本書與對岸的關係。同一版面另載教育廳關於省立中小學校教職員死亡互助金的函(附宋隆逸等五人死亡名單)與省政府主計處關於臺灣汽車客運公司新購電話自動通報機財物分類的函,均與本案無關。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