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寫與隨筆
查禁理由:為匪幹作品。
茅盾的散文集,上海開明書店發行,一九八三年遭查禁。
查禁的理由只有一句:作者的身分。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五月十六日〔72〕隆徹字第一八○四號函認定本書「為匪幹作品」,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第二條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三七九二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
這是「因人廢書」最純粹的一種形式。 公文完全沒有作任何內容上的認定——沒說書中哪一篇有問題、沒說哪一句構成宣傳,只認定作者是「匪幹」。援用的第二條處理的正是出版品的來源,而非第三條各款所處理的內容。庫內同型的案例可作對照:
| 條目 | 認定 | 法源 |
|---|---|---|
| 本書 | 為匪幹作品(僅身分) | 第 2 條 |
| 中國歷代詩人選集 | 翻印匪偽出版物(僅來源) | 第 2 條 |
| 唐詩選注 | 匪幹作品,且有為共匪宣傳文字 | 第 2 條+3 條 3 款 |
| 詩文名句淺釋 | 匪偽出版品,且內容嚴重不妥 | 第 2 條+3 條 3、6 款 |
差別在於承辦者是否另行指稱書中有問題的文字。本案沒有—— 茅盾這個名字本身就足以構成查禁的全部理由。
⚠️ 「匪幹」是當時官方對滯留中國大陸人士的用語,非本條目的認定。 ⚠️ 茅盾其人的生平、任職與本書的成書經過,本輪來源均未載,故不記述;庫內另有一筆《文憑(茅盾譯本)》,係茅盾翻譯的蘇聯小說,一九五一年即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查禁——⚠️ 兩案相隔三十二年,作成處分的機關與所據法規均不同。
⚠️ 本書的出版年、開本與頁數公文未載,故 yearCreated 留空。公文只記發行者為上海開明書店——這是一家一九四九年前的上海出版社,⚠️ 本書是該店當年的舊版還是後來的翻印本,公文未寫明,本輪亦無從判斷。
同一版面另載一件相關的查禁案,處分別卻不同。 同版面另有一件選錄「魯迅、茅盾等十八人著作雜文二十篇」的書(分一、二兩部),警總 72.5.16〔72〕隆徹字第一八○六號——與本案同日、僅差兩號,同樣認定為「選載匪幹作品」、同樣援用第二條及第八條,但處分為扣押其出版物而非查禁。⚠️ 該件的主旨與書名在前一頁,本輪未取得該頁(該筆抓取時遭站方 HTTP 429 擋下),故書名不詳,未另建條目;本輪僅記其存在,待該筆重抓後補。⚠️ 該件公文另記那本書「未具出版社與發行人名稱、地址,及出版日期與登記」。
⚠️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戒嚴時期因譯者身分查禁的譯作。
- 創作者
- 茅盾
- 查禁年份
- 1983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夏字第五十四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三七九二號),廳長黃昆輝。主旨:「茅盾著『速寫與隨筆』一書,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五月十六日〔72〕隆徹字第一八○四號函辦理。二、上海開明書店發行,茅盾著作「速寫與隨筆」一書,為匪幹作品,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本件完全未作內容上的認定,僅以作者身分為由援用第二條。⚠️ 公文未載出版年、開本與頁數。同一版面另載一件選錄「魯迅、茅盾等十八人著作雜文二十篇」(分一、二兩部,未具出版社與發行人名稱、地址及出版日期與登記)的查禁案,警總 72.5.16(72)隆徹字第一八○六號,同援第二條及第八條,惟處分為扣押其出版物——⚠️ 該件的主旨與書名在前一頁,本輪未取得,故未另建條目。另有建設廳關於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置標準修正條文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