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書籍查禁
中華文化常識
查禁理由:為匪幹之作品(其內容摘自王力之《古代漢語》)。
臺北市士林中正路三九五號二樓莊嚴出版社印行,民國六十七年十月三版。三十二開本、平裝一冊、共二五二頁。
本書的內容係摘自王力的《古代漢語》一書——公文明白記載這一點,並據此認定其為匪幹之作品,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第二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六八教五字第三九二七一號函轉。
這是「摘編」也算的一例。 本書並非王力著作的完整翻印, 而是摘取其中一部分另行成書、另立書名——公文仍認定其為匪幹作品。 換言之,第二條的認定及於摘編本,不以整本翻印為限。
⚠️ 本書的編者、摘編者,公文未載。 公文只記出版社與「內容摘自」的來源,未記何人所摘、以何體例編成,故 creator 記為原作者王力,
摘編者不詳,不推測。
⚠️ 同一出版社的另一種王力著作翻印本《中國語言學史》 已於同月稍早遭查禁(68.5.8 謙旺字第一六九〇號),兩案相隔約半個月。
⚠️ 本件警總函字號為〔68〕謙旺字第一八七八號,日期六十八年五月十五日。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戒嚴時期因譯者身分查禁的譯作。
- 創作者
- 王力
- 創作年份
- 1978
- 查禁年份
- 1979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八年夏字第五十期頁三,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六八教五字第三九二七一號),廳長謝又華。主旨:「『中華文化常識』一書,為匪幹之作品,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八、五、一五〔68〕謙旺字第一八七八號函辦理。二、查臺北市士林中正路三九五號二樓莊嚴出版社印行「中華文化常識」一書(三十二開本,平裝一冊,計二五二頁,民國六十七年十月三版),為匪幹之作品(其內容摘自本部查禁之「古代漢語」一書),茲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本件顯示第二條的認定及於摘編本,不以整本翻印為限。⚠️ 公文未記摘編者為何人。⚠️ 公文提及《古代漢語》一書業經該部查禁,惟該案的字號與日期本件未載,本輪未取得。同一版面另載《杜甫年譜》查禁案與《中國詩季刊》第十卷一期處置案(均見庫內各該條目)。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