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雜誌)
查禁理由:刊載〈臺獨的基本理論〉一文,經認定違背反共國策,嚴重淆亂視聽。
一九八三年六月,《中華》雜誌第二三八期因刊載〈臺獨的基本理論〉一文遭扣押。
處分的經過。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六月一日〔72〕隆徹字第二○九九號函指該刊本期刊載〈臺獨的基本理論〉一文,「違背反共國策,嚴重淆亂視聽」,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五、六兩款 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經扣押其出版物;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四三六四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
⚠️ 處分別是「扣押」而非「查禁」。 兩者在戒嚴時期是不同的處分:扣押指出版品尚在裝訂廠、未發行即遭沒入,查禁是公開發行後才禁止發行。本件公報的案由標題作「依法查禁」,但說明末句明載「經扣押其出版物」,本條目從說明段。⚠️ 案由是國圖著錄時所下的標題用語,與公文實際作成的處分別不一定一致——這是本流程中反覆出現的情形。
第五款是本案的關鍵。 第五款為「違背反共國策」,同時期黨外雜誌的查禁案多集中在第六、七款(淆亂視聽、挑撥分化),援用第五款的通常是被認為觸及統獨與兩岸關係的案件。庫內同援第五、六款的《生根週刊》第十二、十四期 即分別因〈美國壓迫國民黨與中共和談?〉與趙紫陽訪美相關報導被扣押,與本案同屬這一類。
⚠️ 本輪來源僅有查禁公文,該文的作者、內容與立場均無從得知。
公文只記篇名〈臺獨的基本理論〉,未載作者,也未說明該文是主張、引介或批判臺獨主張——篇名本身不足以判斷立場,一篇題為「某某的基本理論」的文章,可能是闡述,也可能是為了駁斥而整理。本輪未取得該期原件,故不推測。⚠️ 同理,本刊的創刊年月、發行人、總編輯與辦刊立場,公文均未載,故 creator、yearCreated 留空,本條目亦不就本刊的性質作任何描述。⚠️ 「臺獨」為公文所用的詞,非本條目的認定。
⚠️ 本刊在庫內僅此一期有紀錄。 江詩菁論文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所收的 36 種雜誌中未見本刊,⚠️ 但這只表示該表未收,不表示本刊只被處分過這一次——該表本身即非完整清單,且本刊是否屬該表所界定的「黨外雜誌」亦不確定。
⚠️ 同版面另載三件與本案無關的公文(省政府關於指定屏東縣潮州鎮等三十餘鄉鎮為建築技術規則適用地區的函、內政部函,以及年度研究報告審查處理意見表的附件格式),是查禁公文與一般行政公文混排的常見情形。
⚠️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 查禁年份
- 1983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五、六兩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夏字第六十八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四三六四號),廳長黃昆輝。主旨:「『中華』雜誌第二三八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6.1 日隆徹字第二○九九號函辦理。二、該刊本期刊載「臺獨的基本理論」一文,違背反共國策,嚴重淆亂視聽,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五、六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經扣押其出版物。⚠️ **主旨作「依法查禁」,說明末句則作「經扣押其出版物」,本條目的處分別從說明段**——扣押與查禁在戒嚴時期是兩種不同的處分。⚠️ 警總函字號經裁切放大確認為「第二○九九號」(縮圖初判易誤為三位數的「第二○九號」,放大後可見末尾另有一「九」字)。⚠️ 公文未載該文作者。同一版面另載省政府關於指定屏東縣潮州鎮等鄉鎮為建築技術規則適用地區的函與內政部函,均與本案無關。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