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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中西醫治療輭組織損傷原理與方法

查禁理由:經行政院衛生署專家審查,內容完全引用匪偽天津市天津醫院與石家莊市交通運輸局醫院合編之《按摩》一書。

姚紹文自著自行發行的中西醫傷科專書,一九八二年六月遭查禁。 本件是庫內少見的「醫學專業書因抄自大陸著作而被禁」的案例。

認定與法源。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六月八日〔71〕隆徹字第二○五七號函認定:臺北市景美區姚紹文著作及發行(文光圖書有限公司總經銷)之《中西醫治療輭組織損傷原理與方法》一書,「經行政院衛生署專家審查,內容完全引用匪偽天津市天津醫院與石家莊市交通運輸局醫院合編之『按摩』一書」,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第二條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一年六月十六日七一教五字第四五六七六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

本件的認定經過了專業審查,這在同期公文中相當罕見。 一般援用第二條的查禁函只憑作者身分或出版來源即認定,不作內容比對;本件則載明行政院衛生署專家審查的結果,並具體指出被引用的原書——天津市天津醫院與石家莊市交通運輸局醫院合編的《按摩》。⚠️ 「完全引用」的比例、比對的方法與審查的時間,公文均未載,本輪不推測。

第二條在此的適用方式值得注意。 第二條規範「匪酋、匪幹之作品或譯著及匪偽之出版物一律查禁」——本件被禁的書並不是匪偽出版物本身,而是一本臺灣人自著自印的書;它落入第二條,是因為其內容被認定即為某匪偽出版物。這與庫內《中國歷代詩人選集》 (翻印香港三聯書店出版物)的直接翻印不同——本件是署名改換後的引用,查禁的認定因此必須靠內容比對才能成立。

⚠️ 這同時是一件著作權性質的事實,但公文並未循著作權處理。 公文的處分是依戒嚴出版法規查禁,不是侵害著作權的民刑事責任。⚠️ 本案是否另有其他究辦,本輪來源未及。

著作與發行都是同一個人,另有總經銷。 公文寫的是「臺北市景美區姚紹文著作及發行(文光圖書有限公司總經銷)」——自費印行、委託書商經銷的形式。⚠️ 姚紹文的生平、該書的篇幅版次,以及《按摩》一書在中國大陸的出版年份,本輪來源均未載,故不記述。

⚠️ 書名的「輭」字照錄不改。 原件作「輭組織」(即今日通行的「軟組織」),「輭」為「軟」的異體字,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

⚠️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創作者
姚紹文
查禁年份
1982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夏字第六十九期・臺灣省政府・1982-06-22
    頁五,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十六日七一教五字第四五六七六號),廳長黃昆輝。主旨:「查禁姚紹文著作及發行之『中西醫治療輭組織損傷原理與方法』一書,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6.8 隆徹字第二○五七號函辦理。二、由臺北市景美區姚紹文著作及發行(文光圖書有限公司總經銷)之「中西醫治療輭組織損傷原理與方法」一書,經行政院衛生署專家審查,內容完全引用匪偽天津市天津醫院與石家莊市交通運輸局醫院合編之「按摩」一書,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本件援用第二條卻經行政院衛生署專家內容審查,並具體指出被引用的原書,與同期援用第二條的公文多不作內容比對的通例不同。⚠️ 書名原件作「輭組織」(「軟」之異體),已放大確認,照錄不改。⚠️ 本件的 sysid 在國圖著錄上為 E0723643,與《海潮》雜誌第一卷第五期查禁函(E0723642)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同一版面另載該刊查禁函與經濟部新編國家標準目錄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