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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自由時代

自由時代週刊;系列並用《先鋒時代》《民主時代》《開拓時代》《發揚時代》《人權時代》《公論時代》《新聞時代》《全元時代》《進步時代》《創新時代》《創造時代》《爭鳴時代》《新潮時代》《台灣時代》《捍衛時代》《寶島時代》《鄉土時代》《戰鬥時代》《獨立時代》《民主天地》《民主叢刊》《開拓》《發展》《發揚》《進步週刊》等刊名

查禁理由:江詩菁附錄所載本刊各期查禁原因包括「歪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混淆視聽」等,法源為「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同法第八條。

黨外雜誌週刊,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創刊,總編輯鄭南榕、社長陳水扁、首任發行人林世煜。刊行至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刊遭停刊的次數是黨外雜誌中最多的。 據彭琳淞統計(江詩菁引錄),自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至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一日間,系列共使用了 22 個雜誌名稱、發行 302 期、被停刊數達 42 次,江詩菁評為「將『備胎雜誌』運用極致,且發行最穩定的」。

「備胎雜誌」的極致操作。 一份雜誌遭停刊後,即改用另一個已登記的刊名接續出刊,期數連續計算。依江詩菁表 2-3-8,系列先後以《自由時代》《先鋒時代》《民主時代》《民主叢刊》《開拓》《發展》《發揚》《民主天地》《開拓時代》《發揚時代》《人權時代》《公論時代》《新聞時代》《全元時代》《進步時代》《創新時代》《創造時代》《爭鳴時代》《新潮時代》《台灣時代》《捍衛時代》《寶島時代》《鄉土時代》《進步週刊》《戰鬥時代》《獨立時代》等刊名輪替出刊;發行人隨之更換(林世煜、胡慧玲、顏錦福、鄭楠榕、葉菊蘭、周伯倫、張貴木、王鎮輝、曾台生、劉會雲、鄭肇基、廖永全、楊清山、田永人、葉善輝、邱美緣、張立明、江瑞添、林凌峰、黃華等),而鄭南榕自一九八四年底起幾乎全程擔任總編輯,末期改由鄭肇基接任。

逐期查禁的實例。 江詩菁論文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逐期列出篇章、原因與法源,本刊在該表中的數例:第一期(1984.3)因刊載特定篇章「歪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混淆視聽」,依「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同法第八條查禁;第二期(1984.3)依同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同法第八條扣押;第八期因刊載〈美麗島受刑人絕食〉等文,「嚴重混淆視聽」,依同辦法查禁

查扣手法前移到印製端。 江詩菁指出,一九八四至八五年是查禁黨外雜誌最頻繁的時期,以警備總部為主的黨政軍查禁隊伍施行「春風專案」「中興專案」掃蕩;因查禁原為事後處分,審查單位遂往印刷廠、裝訂廠、書報攤監視查扣。

另有司法追訴:鄭南榕新憲案。 江詩菁表 1-3-8 記「鄭南榕新憲案 刊登許世楷『台灣共和國新憲法草案』被判叛亂罪」。⚠️ 該表僅此一句,未載年份、法院與後續,故不進一步記述。

⚠️ 本條目的範圍與限制:所記為系列整體,非單一期別;42 次停刊的逐次期別與理由本輪未逐列取得。上述「22 個雜誌名稱」為彭琳淞的統計數字,而表 2-3-8 所列刊名序列目視多於此數——本輪未自行清點,以來源所載數字為準,此一出入待核。

逐期查禁紀錄(本輪補齊)。 上段所記「42 次停刊的逐次期別與理由本輪未逐列取得」,已由 #473 逐列轉錄該附錄補上一部分——該表列有本系列十二期,全部集中在一九八四年三月至八月:

刊名・期號 時間 禁刊篇章與理由 法源 處分
自由時代 第一期 1984.3 土著官的啟示錄〉等文,歪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 第 3 條第 6 款同第 8 條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自由時代 第二期 1984.3 李登輝斜吹邪風〉等文,歪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扣押(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篇名見下)
自由時代 第八期 1984.5 〈美麗島受刑人絕食〉等文,嚴重淆亂視聽 第 3 條第 6 款同第 8 條 扣押(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查禁)
自由時代 第九期 1984.5 〈追求民主、分擔苦難〉、〈國策會議〉等文,違背反共國策,內容扭曲事實,挑撥分化 第 3 條第 5、6、7 款同第 8 條 扣押(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自由時代 第十期 1984.5 內容扭曲事實,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扣押(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自由時代 第十一期 1984.5 內容扭曲事實,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扣押(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自由時代 第十二期 1984.6 內容扭曲事實,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扣押(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先鋒時代 第一期 1984.6 內容扭曲事實,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扣押(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民主時代 第三期 1984.7 內容扭曲事實,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扣押
開拓 第二期 1984.7 〈什麼人玩什麼島〉等文,扭曲事實、挑撥分化、侮辱政府、嚴重淆亂視聽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扣押(已據公報原件核對,見出處)
開拓 第二期 1984.8 內容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 第 3 條第 4、6、7 款同第 8 條 扣押
發展 第一期 1984.8 內容蓄意扭曲事實,挑撥分化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查禁(依公報原件認定,見下)

上表補上了本條目原先只知其三例的其餘各期,也補上第一期的禁刊篇章名 (〈土著官的啟示錄〉)——原先因影像辨識不足而未引錄。

第一、二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 兩期是本系列最早的兩件查禁案,相隔一週而處分不同——第一期(警總 73.3.14〔73〕隆徹字第○九九一號)因〈土著官的啟示錄〉等文,援用第三條第六款,予以查禁;第二期(警總 73.3.21〔73〕隆徹字第一○九一號)援用第六、七兩款, 扣押其出版物。原表對兩期的理由均作「歪曲事實,挑撥分化」,原件則多出「嚴重淆亂視聽」一句,屬原表對理由的節錄。

⚠️ 第二期禁刊篇名的一字歧異。 江詩菁附錄作〈李登輝斜吹斜風〉,公報原件讀為〈李登輝斜吹邪風〉(第四字為「邪」,⻖旁)。依「與二手來源不符時以原件為準」,上表已改從原件。⚠️ 該字在本輪的掃描影像中位於換行處、放大後筆畫仍略有沾黏, 未能在最高倍率下再次確證;「斜吹邪風」為成語「邪風」的常見用法,而原表的「斜吹斜風」重複同一字,較可能是轉錄時的涉上而誤,但本輪不宣稱此字已排除疑義。

⚠️ 《開拓》第二期在原表中重複出現兩列(期別、時間相同而理由與款次不同),照錄未合併。公報原件顯示這兩列並非重複著錄,而是同一期的兩次不同處分: 73.7.24 隆徹字第二九九一一號查禁的是本期刊載〈什麼人玩什麼島〉等文,理由「內容扭曲事實,挑撥分化,侮辱政府,嚴重淆亂視聽」,第 3 條第 6、7 款——與原表第一列(污辱政府)相符;第二列(第 3 條第 4、6、7 款)的函字號本輪未取得,無從核對。原表並無錯誤,是本條目先前把它讀成了重複。

一手佐證(臺灣省政府公報),並解決《發展》第一期的懲罰欄矛盾。 原表該列的理由文字作「扣押」、懲罰欄作「查禁」,本輪取得公報原件後可以定案:

期別 警總函字號 公報原件所載 處分
發展週刊 第一期 73.8.21 隆徹字第34215號 內容扭曲事實,挑撥分化/第 3 條第 6、7 兩款及同辦法第 8 條 予以查禁
開拓週刊 第三期 73.7.31 隆徹字第31099號 內容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第 3 條第 4、6、7 款及同辦法第 8 條 予以查禁
民主時代 第三期 73.7.5 隆徹字第2699號 內容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第 3 條第 6、7 兩款及同辦法第 8 條 扣押其出版物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明載「予以查禁」而非「扣押其出版物」——同一批公報中多數黨外雜誌案的用語是後者,兩者在原件中是分寫的,故此處非誤植。《發展》第一期的處分因此認定為查禁

《開拓》第三期為原表所無。 原表只列《開拓》第二期兩列,未及第三期;該期查禁案係由公報原件補入,是本條目目前唯一不倚賴江詩菁附錄的一列。

《民主時代》第三期已據原件核對相符。 上表新增的末列對應原表「民主時代 第三期/1984.7/內容扭曲事實,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第 3 條第 6、7 款/扣押」一列,款次與處分別均相符;原件的理由比原表多出「嚴重淆亂視聽」一句,屬原表對理由的節錄,非誤植。並補上該表未載的函字號與機關。⚠️ 十二列遠少於彭琳淞統計的 42 次停刊:該附錄不是本系列的完整清單。

創作者
鄭南榕(總編輯)、陳水扁(社長)、林世煜(發行人)
創作年份
1984
查禁年份
1984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江詩菁,國立臺南師範學院台灣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稻鄉出版社 2007 出版)・2004
    印刷頁 51:引彭琳淞統計,《自由時代》系列遭停刊次數為黨外雜誌之最,1984-03-12~1989-11-11 間「共使用了 22 個雜誌名稱,發行 302 期,被停刊數達 42 次,將『備胎雜誌』運用極致,且發行最穩定的」;並記 1984~85 年警總為主的查禁隊伍施行「春風專案」「中興專案」,查扣前移至印刷廠、裝訂廠、書報攤。印刷頁 105(表 2-3-8《自由時代》雜誌系列出刊表):逐列刊名、類型、出刊期間、期數、發行人、社長、總編輯。印刷頁 51(表 1-3-8):「鄭南榕新憲案 刊登許世楷『台灣共和國新憲法草案』被判叛亂罪」。上列各表江詩菁自稱轉引自彭琳淞〈黨外雜誌與台灣民主運動〉頁 42~46
  2.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同上,論文附錄・2004
    印刷頁 251。表格四欄「雜誌/期號・時間/禁刊篇章、原因與法源/懲罰」。《自由時代》第一期(1984.3)「歪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混淆視聽,依照『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6 款,同第 8 條查禁」;第二期(1984.3)依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扣押;第八期刊載〈美麗島受刑人絕食〉等文,「嚴重混淆視聽」,依同辦法查禁。⚠️ 該附錄逐期列表橫跨印刷頁 249 以下數頁,本輪僅讀取部分頁面,未逐列轉錄;第一期所載篇章名在影像中辨識不足,故未引錄篇名
  3.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逐列轉錄・江詩菁,國立臺南師範學院台灣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稻鄉出版社 2007 出版)・2004
    印刷頁 251-252(PDF 頁 258-259),本系列佔 12 列(自由時代 7、先鋒時代 1、民主時代 1、開拓 2、發展 1)。⚠️ 該表表末自載「整理自 薛化元等編《新聞自由(1961~1987)》台北:國史館,2002,頁 365~509」——溯源鏈為官方查禁公文→國史館史料彙編→本表,屬第三層轉錄。其中《發展》第一期、《民主時代》第三期、《開拓》第二期、《自由時代》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期與《先鋒時代》第一期共九列已另據公報原件核對(《發展》第一期並據以定案處分別;《自由時代》第十、十一、十二期與《先鋒時代》第一期四列理由、款次、處分別全數相符;⚠️ **《自由時代》第八期的處分別不符**,原表作「查禁」,公報原件明載「予以扣押其出版物」,本條目以原件為準),見以下各筆;其餘各列仍僅有本表一個來源,未核對公文原件。全表 102 列、36 種雜誌
  4.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七期・臺灣省政府・1984-04-10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七三教五字第三○二三四號)。主旨:「『自由時代』週刊第二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3.21(73)隆徹字第一○九一號函知:該刊本期刊載「李登輝斜吹邪風」等文,內容歪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禁刊篇名原件讀為「斜吹邪風」,該表作「斜吹斜風」,已從原件;惟該字位於換行處、放大後筆畫略有沾黏,本輪未能再次確證。⚠️ 本件的 sysid 在國圖著錄上為 E1004154,與《八十年代叢書》查禁函(E1004153)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5.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二期・臺灣省政府・1984-04-03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七三教五字第二八四○一號)。主旨:「『自由時代』雜誌第一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3.14(73)隆徹字第○九九一號函知:該刊本期刊載「土著官的啟示錄」等文,歪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篇名、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原件的理由多出「嚴重淆亂視聽」一句,為該表所無,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本件處分為「予以查禁」,與同批多數黨外雜誌案的「扣押其出版物」不同,原件用語分寫。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6.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五十八期・臺灣省政府・1984-09-06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七三教五字第六二四八七號)。主旨:「『發展週刊』第一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8.21(73)隆徹字第三四二一五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文稿內容扭曲事實,挑撥分化,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處分為「查禁」而非「扣押其出版物」,可據以認定江詩菁附錄該列理由文字與懲罰欄不一致處應以「查禁」為準。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7.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四十期・臺灣省政府・1984-08-16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十日七三教五字第五八五○五號)。主旨:「『開拓週刊』第三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知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7.31(73)隆徹字第三一○九九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文稿內容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四、六、七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本期為江詩菁附錄所無,係由公報原件補入。同一版面另載《臺灣廣場》第八期、《蓬萊島》叢刊第四期查禁函。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8.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三十六期・臺灣省政府・1984-08-11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三日七三教五字第五六七三四號)。主旨:「『開拓週刊』第二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知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7.24(73)隆徹字第二九九一一號函知,該刊本期刊載〈什麼人玩什麼島〉等文,內容扭曲事實,挑撥分化,侮辱政府,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 原件記日期為 73.7.24,江詩菁附錄該列繫於 1984.8(刊登月而非處分月)。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9.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十九期・臺灣省政府・1984-07-23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七三教五字第五二三○○號)。主旨:「『民主時代』週刊第三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7.5(73)隆徹字第二六九九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內容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原件理由比原表多「嚴重淆亂視聽」一句。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10.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六十五期・臺灣省政府・1984-06-18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六月八日七三教五字第四四五○○號)。主旨:「『自由時代』週刊第十二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5.30(73)隆徹字第二一四○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內容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理由、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11.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六十四期・臺灣省政府・1984-06-16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七三教五字第四三○七一號)。主旨:「『自由時代』週刊第十一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5.23(73)隆徹字第二○一五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內容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理由、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同一版面另載醫療收費點數表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12.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五十八期・臺灣省政府・1984-06-09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七三教五字第四一五五七號)。主旨:「『自由時代』週刊第十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5.15(73)隆徹字第一八八七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內容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理由、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同一版面另載朝代評論叢書②《天子、登基、美麗島》查禁函。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13.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六十九期・臺灣省政府・1984-06-22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七三教五字第四四七二七號)。主旨:「『先鋒時代』週刊第一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6.3(73)隆徹字第二二○五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內容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理由、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本件的 sysid 在國圖著錄上為 E1005438,與萬歲評論叢書 5《鳥官、鳥人、鳥政府》(E1005437)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14.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四十八期・臺灣省政府・1984-05-28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七三教五字第四○二九三號)。主旨:「『自由時代』週刊第九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5.7(73)隆徹字第一七六六號函知:該刊本期刊載「追求民主、分擔苦難」、「國策會議」等文,違背反共國策,內容扭曲事實,挑撥分化,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五、六、七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理由、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被點名的〈追求民主、分擔苦難〉與同年五月遭警總扣押的傳單〈追求民生,分擔苦難〉篇名極近但不相同(民主/民生),原件此處字跡清晰,照錄不作歸併。同一版面另載概括查禁令(藉美麗島受刑人絕食散發之傳單)與防範犯罪宣導資料。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15.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四十六期・臺灣省政府・1984-05-25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九日七三教五字第三九○六五號)。主旨:「『自由時代』週刊第八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5.2(73)隆徹字第一七○一號函知:該刊本期刊載「美麗島受刑人絕食」等文章,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 **處分別為「扣押其出版物」,與江詩菁附錄所載「查禁」不符,本條目以原件為準**(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款次(第三條第六款)與所載篇名則與該表相符。⚠️ 本件的 sysid 在國圖著錄上為 E1004944,與萬歲評論叢書 4《割了、錯了、割錯了》(E1004942)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