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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影強制修改

峨嵋劍俠下集

審查意見:經檢查後剪去 5 處始准演,均為飛行、騰空等法術鏡頭。

中大、國峨嵋出品,大來申請,九卷二三五八公尺,官方著錄的內容類別為武俠片。

剪去的內容(逐項照錄,共 5 項)

  • 鐵傘道人以鐵傘載人飛行鏡頭兩處
  • 馮真人揮帚騰空鏡頭
  • 「這傘和書」對白
  • 乙休真人掃帚載人飛行鏡頭
  • 神車飛行鏡頭六處

准演執照字號:中字第574號。

五項之中四項是載人飛行與騰空的法術鏡頭,僅第三項是一句對白。與同批〈七劍十三俠五集〉等以「神怪鏡頭○段」概括者不同,本片逐項指明了被剪的是哪一種法術。

該批的制度背景、欄位體例與證據限制見清冊總覽頁。⚠️ 原件只列被剪的內容,未載檢查所依據的法條,也未載剪除的理由,故法源欄留空。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一九五四年新聞局電影檢查處週報表的刪剪紀錄

送審年份
1954
審查機關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三年冬字第七十二期・臺灣省政府・1954
    頁九〇九,〈附抄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檢查核准影片報告表〉四十三年第四十一週(自十月十一日起至十月十六日止)。本片列於該表:片名「峨嵋劍俠下集」、九卷二三五八公尺、內容類別武俠,修剪部份逐字為「1 鐵傘道人以鐵傘載人飛行鏡頭兩處。2 馮真人揮帚騰空鏡頭。3「這傘和書」對白。4 乙休真人掃帚載人飛行鏡頭。5 神車飛行鏡頭六處。」執照字號中字第574號。⚠️ 本期一次抄發第四十一至四十七週共七份報告表,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四三教五字第五六四〇四號,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廿三日)轉發。影像掃描件,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本期各表為橫排、掃描時整頁旋轉九十度,判讀時先轉正再讀,片名、字號與修剪部份以 600 DPI 放大逐字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