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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影強制修改

審查意見:經審查後剪去 2 處始准演,包括「亡母顯靈」

藝華出品。一九四八年四月至六月查驗的影片中,經審查刪剪後始准演者,見葉龍彥所錄該批刪剪表第 26 部。

准演執照字號:務字0957號;本省登記證字號:教電字102號。

剪去的內容(逐項照錄,共 2 項)

  • 亡母顯靈
  • 和尚誦經

這是刪剪後准演、不是禁演——影片最終有上映,只是內容被剪。該批的制度背景、判準用語與證據限制見清冊總覽頁

發布本項處分的公報原件已取得(2026-09-02),見下方公報出處。⚠️ 該代電本身不引法條,legalBasis 仍留空;本片其後有無再處分,原件未載。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光復初期臺灣電影檢查的刪剪紀錄

送審年份
1948
審查機關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出處

  1. 光復初期台灣電影史・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1995
    葉龍彥著,第五章〈光復初期臺灣的電影檢查〉;本片見第三批刪剪表第 26 部(印刷頁 130-140,PDF 頁 134-144)。⚠️ 該書未註明各片處分所據的公文字號,本輪所據為該書轉錄、非公文原件;全書 272 頁純影像掃描,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
  2. 臺灣省政府公報三十七年秋字第十三期・臺灣省政府・1948
    頁一七五,〈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卅七年四至六月份查驗電影片准演執照一覽表〉(續第十一期代電附件)。本片列於該表:片名「魂」、出品公司藝華影業公司、准演執照字號務字第〇九五七號、本省登記證字號教電字第一〇二號,備註欄逐字為「剪去:(一)亡母顯靈;(二)和尚誦經。」✅ 字號與兩項備註均與本條目所載完全相符。影像掃描件,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字號與備註以 600 DPI 放大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