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影強制修改
火燒少林寺
審查意見:經檢查後剪去 2 處始准演,其一為百姓向催糧官訴苦、糧官與收租人欺凌交租人的一大段對白及鏡頭。
中南、國海出品,大來申請,黑白十卷二四八三公尺,官方著錄的內容類別為武俠片,檢別欄記「複檢」。
剪去的內容(逐項照錄,共 2 項):
- 百姓交租向催糧官訴苦及糧官與收租人欺凌交租人一大段對白及鏡頭
- 胡惠乾說被官府逼迫一段對白
准演執照字號:中字第261號;發照日期民國四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兩項都與官民關係有關:一是百姓交租受欺凌,一是主角自陳被官府逼迫。⚠️ 執照字號(中字第261號)明顯低於同期各片,與檢別欄的「複檢」相符,屬早年已檢、此次重新送檢者。
該批的制度背景、欄位體例與證據限制見清冊總覽頁。⚠️ 原件只列被剪的內容,未載檢查所依據的法條,也未載剪除的理由,故法源欄留空。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一九五四年新聞局電影檢查處週報表的刪剪紀錄。
- 送審年份
- 1954
- 審查機關
-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三年冬字第七十二期頁九〇九,〈附抄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檢查核准影片報告表〉四十三年第四十一週(自十月十一日起至十月十六日止)。本片列於該表:片名「火燒少林寺」、出品公司中南國海、申請人大來、黑白十卷二四八三公尺、內容類別武俠、檢別複檢,修剪部份逐字為「1 百姓交租向催糧官訴苦及糧官與收租人欺凌交租人一大段對白及鏡頭。2 胡惠乾說被官府逼迫一段對白。」發照日期四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執照字號中字第261號。⚠️ 本期一次抄發第四十一至四十七週共七份報告表,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四三教五字第五六四〇四號,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廿三日)轉發。影像掃描件,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本期各表為橫排、掃描時整頁旋轉九十度,判讀時先轉正再讀,片名、字號與修剪部份以 600 DPI 放大逐字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