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影強制修改
恐龍王
審查意見:經檢查後剪去「洛克族族長父子相打鏡頭」始准演。
美國聯美出品,萬國申請,黑白九卷二〇〇〇公尺,官方著錄的內容類別為探險片,檢別欄記「複檢」。
剪去的內容(逐字照錄):洛克族族長父子相打鏡頭。
准演執照字號:外字第1798號。
⚠️ 備註欄另記「原執照係 16mm 影片此係 35mm 新拷貝應列限額」—— 本次送檢的是不同規格的新拷貝,並涉及外片配額的計算,與內容無關。
該批的制度背景、欄位體例與證據限制見清冊總覽頁。⚠️ 原件只列被剪的內容,未載檢查所依據的法條,也未載剪除的理由,故法源欄留空。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一九五四年新聞局電影檢查處週報表的刪剪紀錄。
- 送審年份
- 1954
- 審查機關
-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三年冬字第七十二期頁九一五,〈附抄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檢查核准影片報告表〉四十三年第四十六週(自十一月十五日起至十一月二十日止)。本片列於該表:片名「恐龍王」、出品公司美國聯美、申請人萬國、黑白九卷二〇〇〇公尺、內容類別探險、檢別複檢,修剪部份逐字為「洛克族族長父子相打鏡頭。」執照字號外字第1798號,備註欄書「原執照係16mm影片此係35mm新拷貝應列限額」。⚠️ 本期一次抄發第四十一至四十七週共七份報告表,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四三教五字第五六四〇四號,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廿三日)轉發。影像掃描件,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本期各表為橫排、掃描時整頁旋轉九十度,判讀時先轉正再讀,片名、字號與修剪部份以 600 DPI 放大逐字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