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影強制修改
梁山伯與祝英台
審查意見:經審查後剪去「祝英臺化後在墓前與梁山伯現形鏡頭」始准演。
聯美出品。一九四七年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接辦「臨場檢查」後,經審查刪剪後始准演者,見葉龍彥所錄該批刪剪表第 6 部。
✅ 公報原件已找到(2026-08-28):本片刊於教育廳九、十兩月份的查驗一覽表(本省登記證臺教字第一六九號,該期自第一〇一號起編),不在七、八月份那一期(該期止於臺教字第一〇〇號)——二手轉錄把本片併入「七、八月份核發的二五七部」是誤繫,詳見下方公報出處。
准演執照字號:務字1398號;本省登記證字號:臺教字169號。
剪去的內容(逐項照錄,共 1 項):
- 祝英臺化後在墓前與梁山伯現形鏡頭
這是刪剪後准演、不是禁演——影片最終有上映,只是內容被剪。該批的制度背景、判準用語與證據限制見清冊總覽頁。
✅ 發布本項處分的公文字號與日期已據公報原件補上(見下方公報出處)。⚠️ 該代電本身不引法條,legalBasis 仍留空;本片其後有無再處分,原件未載。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光復初期臺灣電影檢查的刪剪紀錄。
- 送審年份
- 1947
- 審查機關
-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出處
- 光復初期台灣電影史葉龍彥著,第五章〈光復初期臺灣的電影檢查〉;本片見第一批刪剪表第 6 部(印刷頁 130-140,PDF 頁 134-144)。⚠️ 該書未註明各片處分所據的公文字號,本輪所據為該書轉錄、非公文原件;全書 272 頁純影像掃描,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三十六年冬字第四十期頁六二六至六二九,〈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查驗電影片准演執照一覽表(九月份)〉,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代電參陸戌刪教字第九九六九〇號(中華民國卅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發布。代電本文稱涵蓋「九、十兩月份」,登記證自臺教字第一〇一號起,本期刊至第二四四號標「未完」。本片列於該表:片名「梁山伯與祝英臺」、出品公司聯美公司、准演執照字號務字第一三九八號、本省登記證字號臺教字第一六九號。備註欄逐字為「剪去祝英臺化後在墓前與梁山伯現形鏡頭」。⚠️ 原件作「化後」(600 DPI 放大確認為「化」,左「亻」右「匕」),二手轉錄作「死後」,本條目已依原件訂正。本筆為本條目所據刪剪紀錄的**一手原件**(二手轉錄的來源即此表)。影像掃描件,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片名、字號與備註逐字以 600 DPI 放大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