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影強制修改
流星美人
審查意見:經檢查後剪去「以硝酸水洒淋面部致傷鏡頭一段」始准演。
日本新東、國寶出品,太華申請,八卷二二七三公尺,官方著錄的內容類別為偵探片,檢別欄記「複檢」。
剪去的內容(逐字照錄):以硝酸水洒淋面部致傷鏡頭一段。
准演執照字號:外字第228號;發照日期民國四十四年一月六日。
⚠️ 執照字號(外字第228號)明顯低於同期各片,與檢別欄的「複檢」相符。
該批的制度背景、欄位體例與證據限制見清冊總覽頁。⚠️ 原件只列被剪的內容,未載檢查所依據的法條,也未載剪除的理由,故法源欄留空。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一九五四年新聞局電影檢查處週報表的刪剪紀錄。
- 送審年份
- 1955
- 審查機關
-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四年春字第四十六期頁五四一,〈附抄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檢查核准影片報告表〉四十四年第一週(自一月三日起至一月八日止)。本片列於該表:片名「流星美人」、出品公司日本新東國寶、申請人太華、八卷二二七三公尺、內容類別偵探、檢別複檢,修剪部份逐字為「以硝酸水洒淋面部致傷鏡頭一段。」發照日期四十四年一月六日,執照字號外字第228號。⚠️ 本期一次抄發四十四年第一至第六週報告表各一份,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四四教五字第〇〇六八三號,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三月六日)轉發。影像掃描件,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本期各表為橫排、掃描時整頁旋轉九十度,判讀時先轉正再讀,片名、字號與修剪部份以 600 DPI 放大逐字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