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影強制修改
洛陽橋
審查意見:經檢查後剪去 6 處始准演,包括禱告、龜精興浪與龍王宮跳舞等神話鏡頭。
中泰、國嘉出品,光達申請,黑白九卷一八〇〇公尺,官方著錄的內容類別為神話片,檢別欄記「初檢」。
剪去的內容(逐項照錄,共 6 項):
- 蔡狀元妻焚香禱告卜蒼穹鏡頭
- 烏龜精興區作浪鏡頭
- 烏龜精阻擾蔡狀元建造洛陽橋
- 江士作云
- 龍王復出「醋」字
- 縮短龍王宮中跳舞鏡頭
准演執照字號:中字第556號;發照日期民國四十三年九月六日。
⚠️ 第四項「江士作云」四字語意不明,原件如此,照錄不改。第六項是本批少見的「縮短」而非全剪。
該批的制度背景、欄位體例與證據限制見清冊總覽頁。⚠️ 原件只列被剪的內容,未載檢查所依據的法條,也未載剪除的理由,故法源欄留空。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一九五四年新聞局電影檢查處週報表的刪剪紀錄。
- 送審年份
- 1954
- 審查機關
-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三年冬字第12期頁一五六,〈附抄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檢查核准影片報告表〉第36週(自九月六日起至九月十一日止)。本片列於該表:片名「洛陽橋」、出品公司中泰國嘉、申請人光達、黑白九卷一八〇〇公尺、內容類別神話、檢別初檢,修剪部份逐字為「1 蔡狀元妻焚香禱告卜蒼穹鏡頭。2 烏龜精興區作浪鏡頭。3 烏龜精阻擾蔡狀元建造洛陽橋。4 江士作云。5 龍王復出「醋」字。6 縮短龍王宮中跳舞鏡頭。」發照日期四十三年九月六日,執照字號中字第556號。⚠️ 第四項語意不明,照錄不改。影像掃描件,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本期各表為橫排、掃描時整頁旋轉九十度,判讀時先轉正再讀,片名、字號與修剪部份以 600–900 DPI 放大逐字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