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影強制修改
潘金蓮與武松
審查意見:經檢查後剪去不妥鏡頭五大段及對白一段始准演;原件未載各段內容。
中國邵氏出品,光達申請,十一卷二四〇〇公尺,官方著錄的內容類別為社會片。
剪去的內容(逐字照錄):不妥鏡頭五大段及對白一段。
准演執照字號:中字第641號;發照日期民國四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 這一則只給了數量,沒有給內容,也未說明何以「不妥」。本條目因此無法著錄任何一段的具體內容。
該批的制度背景、欄位體例與證據限制見清冊總覽頁。⚠️ 原件只列被剪的內容,未載檢查所依據的法條,也未載剪除的理由,故法源欄留空。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一九五四年新聞局電影檢查處週報表的刪剪紀錄。
- 送審年份
- 1955
- 審查機關
-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四年夏字第十七期頁二四〇,〈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檢查核准影片報告表〉四十四年第十三週(自三月二十八日起至四月二日止)。本片列於該表:片名「潘金蓮與武松」、出品公司中國邵氏、申請人光達、十一卷二四〇〇公尺、內容類別社會,修剪部份逐字為「不妥鏡頭五大段及對白一段。」發照日期四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執照字號中字第641號。⚠️ 原件僅載數量、未載各段內容。⚠️ 本期一次抄送四十四年第七至十三週報告表各一份,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四四教五字第〇三三六三號,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轉發。影像掃描件,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本期各表為橫排、掃描時整頁旋轉九十度,判讀時先轉正再讀,片名、字號與修剪部份以 600 DPI 放大逐字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