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影強制修改
劈山救母
審查意見:經檢查後剪去「所有神話鏡頭」始准演。
中國合成出品、聯記申請,九卷二四五〇公尺,官方著錄的內容類別為神話片。
剪去的內容(逐字照錄):所有神話鏡頭
准演執照字號:中字549號;發照日期民國四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這是本批最極端的一則:一部內容類別被官方著錄為「神話」的影片,修剪部份卻是「所有神話鏡頭」。 原件以一句話概括整類鏡頭,既未逐項列出,也未說明剪後尚餘多少內容。⚠️ 因此無從得知實際剪了幾處、影片剩下什麼,統計時不可與逐條列舉者混計。
該批的制度背景、欄位體例與證據限制見清冊總覽頁。⚠️ 原件只列被剪的內容,未載檢查所依據的法條,也未載剪除的理由,故法源欄留空。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一九五四年新聞局電影檢查處週報表的刪剪紀錄。
- 送審年份
- 1954
- 審查機關
-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三年秋字第六十七期頁八二四,〈附抄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檢查核准影片報告表〉七月份第28週(自七月十二日起至七月十七日止)。本片列於該表:片名「劈山救母」、出品公司中國合成、申請人聯記、九卷二四五〇公尺、內容類別神話,修剪部份逐字為「所有神話鏡頭」,發照日期四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執照字號中字549號。⚠️ 本期一次抄發第二十六至三十三週共八份報告表,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四三教五字第〇二九八五號,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轉發。影像掃描件,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片名、字號與修剪部份以 600–1200 DPI 放大逐字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