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影強制修改
群芳爭艷
審查意見:經檢查後剪去 2 處始准演:窗外表演背影脫衣、沙灘上猥褻動作。
美國美神出品、太華申請,彩色九卷二三七〇公尺,官方著錄的內容類別為歌舞片。
剪去的內容(逐項照錄,共 2 項):
- 在窗外表演背影脫衣鏡頭
- 在沙灘上猥褻動作鏡頭
准演執照字號:外字1683號;發照日期民國四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該批的制度背景、欄位體例與證據限制見清冊總覽頁。⚠️ 原件只列被剪的內容,未載檢查所依據的法條,也未載剪除的理由,故法源欄留空。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一九五四年新聞局電影檢查處週報表的刪剪紀錄。
- 送審年份
- 1954
- 審查機關
-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三年秋字第六十七期頁八二六,〈附抄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檢查核准影片報告表〉七月份第30週(自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七月三十日止)。本片列於該表:片名「群芳爭艷」、出品公司美國美神、申請人太華、彩色九卷二三七〇公尺、內容類別歌舞,修剪部份逐字為「1 在窗外表演背影脫衣鏡頭 2 在沙灘上猥褻動作鏡頭」,發照日期四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執照字號外字1683號。⚠️ 本期一次抄發第二十六至三十三週共八份報告表,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四三教五字第〇二九八五號,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轉發。影像掃描件,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片名、字號與修剪部份以 600–1200 DPI 放大逐字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