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
台灣電影強制修改

神犬喋血記

審查意見:經檢查後剪去 4 處始准演,均為兇殺、縱火與脫衣的鏡頭。

中泰、中國山、國茂出品,中銀申請,十卷二四五〇公尺,官方著錄的內容類別為偵探片,檢別欄記「初檢」。

剪去的內容(逐項照錄,共 4 項)

  • 黑夜中另一半身兇手逃逸,以手帕拭血刀鏡頭
  • 兇手殺燒房等動作鏡頭
  • 廣播小姐閨房脫衣鏡頭
  • 愛樂打開同伴門引誘赴海濱

准演執照字號:中字第368號;發照日期民國四十四年二月五日。

該批的制度背景、欄位體例與證據限制見清冊總覽頁。⚠️ 原件只列被剪的內容,未載檢查所依據的法條,也未載剪除的理由,故法源欄留空。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一九五四年新聞局電影檢查處週報表的刪剪紀錄

送審年份
1955
審查機關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四年春字第四十六期・臺灣省政府・1955
    頁五四五,〈附抄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檢查核准影片報告表〉四十四年第五週(自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二月五日止)。本片列於該表:片名「神犬喋血記」、出品公司中泰中國山國茂、申請人中銀、十卷二四五〇公尺、內容類別偵探、檢別初檢,修剪部份逐字為「1 黑夜中另一半身兇手逃逸,以手帕拭血刀鏡頭。2 兇手殺燒房等動作鏡頭。3 廣播小姐閨房脫衣鏡頭。4 愛樂打開同伴門引誘赴海濱。」發照日期四十四年二月五日,執照字號中字第368號。⚠️ 本期一次抄發四十四年第一至第六週報告表各一份,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四四教五字第〇〇六八三號,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三月六日)轉發。影像掃描件,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本期各表為橫排、掃描時整頁旋轉九十度,判讀時先轉正再讀,片名、字號與修剪部份以 600 DPI 放大逐字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