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身魔王
審查意見:經審查後剪去 3 處始准演,包括「利芬隱身殺人之全部鏡頭」
環球出品。一九四七年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接辦「臨場檢查」後,經審查刪剪後始准演者,見葉龍彥所錄該批刪剪表第 9 部。
✅ 先前擱置的字號疑義已解(2026-09-02):《臺灣省政府公報》三十六年冬字第四十期(查驗一覽表,止於臺教字第二四四號、標「未完」)刊有一列「隱身魔王樣片」,字號為務字第二六七一號/臺教字第二一七號;該期的續表刊於冬字第四十一期,取得後可見其中另有一列「隱身魔王」,字號正是建字第二六七一號/臺教字第二五二號。
兩列並存,正片與樣片各佔一個登記證號——本條目所記的字號屬正片那一列,並無錯誤。⚠️ 兩列的准演執照號碼相同(二六七一)而字別不同(樣片列作「務字」、正片列作「建字」),原件如此,不強行調和。
准演執照字號:建字2671號;本省登記證字號:臺教字252號。
剪去的內容(逐項照錄,共 3 項):
- 利芬隱身殺人之全部鏡頭
- 羅勃取馬克之血復形
- 羅勃已得馬克之血人形復夢
⚠️ 正片那一列的備註用字與上列有兩字之差。 冬字第四十一期「隱身魔王」列的備註逐字為「剪去:(一)利芬隱身殺人全部鏡頭(二)羅勃取馬克之血變形(三)羅勃已得馬克之血人形漸復」,而上列(依二手轉錄,並與冬字第四十期「隱身魔王樣片」列相符)作「復形」「復夢」。差異在第二、三項各一字。兩種寫法並記,不擇一——本輪未取得冬字第四十期原件,無從判斷是兩列本就用字有別,還是其中一次判讀有誤。
這是刪剪後准演、不是禁演——影片最終有上映,只是內容被剪。該批的制度背景、判準用語與證據限制見清冊總覽頁。
✅ 發布本項處分的公文字號與日期已據公報原件補上(見下方公報出處)。⚠️ 該代電本身不引法條,legalBasis 仍留空;本片其後有無再處分,原件未載。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光復初期臺灣電影檢查的刪剪紀錄。
- 送審年份
- 1947
- 審查機關
-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出處
- 光復初期台灣電影史葉龍彥著,第五章〈光復初期臺灣的電影檢查〉;本片見第一批刪剪表第 9 部(印刷頁 130-140,PDF 頁 134-144)。⚠️ 該書未註明各片處分所據的公文字號,本輪所據為該書轉錄、非公文原件;全書 272 頁純影像掃描,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三十六年冬字第四十一期頁六四一,〈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查驗電影片准演執照一覽表(九月份)〉,標明「續第四〇期教育廳參陸戌刪教字第九九六九〇號代電附表」,本期列臺教字第二四五號至第二五七號並標「續完」。本片列於該表:片名「隱身魔王」、出品公司註「右」(承上列環球公司)、准演執照字號建字第二六七一號、本省登記證字號臺教字第二五二號,備註欄逐字為「剪去:(一)利芬隱身殺人全部鏡頭(二)羅勃取馬克之血變形(三)羅勃已得馬克之血人形漸復」。✅ 本列與冬字第四十期的「隱身魔王樣片」列(臺教字第二一七號)並存,證實正片與樣片各佔一個登記證號,本條目所記字號屬正片列、並無錯誤。⚠️ 備註第二、三項的用字(變形/漸復)與冬字第四十期該列所記(復形/復夢)各差一字,兩者並記。影像掃描件,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字號與備註以 600 DPI 放大覆核,「變」「漸復」三字另以 2400 DPI 逐字確認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三十六年冬字第四十期頁六二九,〈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查驗電影片准演執照一覽表(九月份)〉,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代電參陸戌刪教字第九九六九〇號(中華民國卅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發布。該表列有「隱身魔王樣片」一列:出品公司註「同右」(環球公司)、准演執照字號務字第二六七一號、本省登記證字號臺教字第二一七號,備註欄逐字為「剪去(一)利芬隱身殺人全部鏡頭(二)羅勃取馬克之血復形(三)羅勃已得馬克之血人形復夢」。✅ 三項刪剪內容與本條目所載逐字相符。⚠️ 本列為**樣片**列;正片列(建字第二六七一號/臺教字第二五二號)刊於本期的續表冬字第四十一期,見上方該筆出處——兩列並存,本條目所記字號屬正片列。影像掃描件,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片名、字號與備註以 600 DPI 放大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