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影強制修改
冤獄
審查意見:經審查後剪去 6 處始准演,包括「楊乃武在葛畢氏房內吃酒」
國泰出品。一九四七年十一、十二月份核發的影片中,經審查刪剪後始准演者,見葉龍彥所錄該批刪剪表第 13 部。
准演執照字號:建字2954號;本省登記證字號:臺教字328號。
剪去的內容(逐項照錄,共 6 項):
- 楊乃武在葛畢氏房內吃酒
- 葛畢氏送楊乃武走在門內
- 劉子翰下迷藥入酒內
- 劉子翰在葛畢氏房內
- 劉子翰二次至葛畢氏家,拉她上樓到錢寶生家談話
- 劉至葛家下毒
這是刪剪後准演、不是禁演——影片最終有上映,只是內容被剪。該批的制度背景、判準用語與證據限制見清冊總覽頁。
✅ 發布本項處分的公文字號與日期已據公報原件補上(見下方公報出處)。⚠️ 該代電本身不引法條,legalBasis 仍留空;本片其後有無再處分,原件未載。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光復初期臺灣電影檢查的刪剪紀錄。
- 送審年份
- 1947
- 審查機關
-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出處
- 光復初期台灣電影史葉龍彥著,第五章〈光復初期臺灣的電影檢查〉;本片見第二批刪剪表第 13 部(印刷頁 130-140,PDF 頁 134-144)。⚠️ 該書未註明各片處分所據的公文字號,本輪所據為該書轉錄、非公文原件;全書 272 頁純影像掃描,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三十七年春字第九期頁一五二一至一五二七,〈查驗電影片准演執照登記證一覽表〉,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代電參柒子灰教四字第四六八號(中華民國卅七年一月十日)發布。代電本文稱涵蓋「卅六年十一、十二兩月份」,登記證自臺教字第二五八號起,本期刊至第四〇一號標「未完」。本片列於該表:片名「冤獄」、出品公司國泰影片公司、准演執照字號建字第二九五四號、本省登記證字號臺教字第三二八號。⚠️ 准演執照字號原件作「建字第二九五四號」(600 DPI 放大逐字確認),二手轉錄作「建字 2594 號」,本條目已依原件訂正。本筆為本條目所據刪剪紀錄的**一手原件**(二手轉錄的來源即此表)。影像掃描件,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片名、字號與備註逐字以 600 DPI 放大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