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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影強制修改

斬經堂

審查意見:經審查後剪去「美英在經堂唸輪迴歌詞及唸佛」始准演。

華安出品。一九四七年十一、十二月份核發的影片中,經審查刪剪後始准演者,見葉龍彥所錄該批刪剪表第 15 部。

准演執照字號:特臨字271號;本省登記證字號:臺教字327號。

剪去的內容(逐項照錄,共 1 項)

  • 美英在經堂唸輪迴歌詞及唸佛

這是刪剪後准演、不是禁演——影片最終有上映,只是內容被剪。該批的制度背景、判準用語與證據限制見清冊總覽頁

發布本項處分的公文字號與日期已據公報原件補上(見下方公報出處)。⚠️ 該代電本身不引法條,legalBasis 仍留空;本片其後有無再處分,原件未載。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光復初期臺灣電影檢查的刪剪紀錄

送審年份
1947
審查機關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出處

  1. 光復初期台灣電影史・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1995
    葉龍彥著,第五章〈光復初期臺灣的電影檢查〉;本片見第二批刪剪表第 15 部(印刷頁 130-140,PDF 頁 134-144)。⚠️ 該書未註明各片處分所據的公文字號,本輪所據為該書轉錄、非公文原件;全書 272 頁純影像掃描,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
  2. 臺灣省政府公報三十七年春字第九期・臺灣省政府・1948-01-10
    頁一五二一至一五二七,〈查驗電影片准演執照登記證一覽表〉,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代電參柒子灰教四字第四六八號(中華民國卅七年一月十日)發布。代電本文稱涵蓋「卅六年十一、十二兩月份」,登記證自臺教字第二五八號起,本期刊至第四〇一號標「未完」。本片列於該表:片名「斬經堂」、出品公司華安影片公司、准演執照字號特臨字第二七一號、本省登記證字號臺教字第三二七號。備註欄記王美英與斬經堂唸誦、唸佛各一段之刪剪,與本條目所載相符。本筆為本條目所據刪剪紀錄的**一手原件**(二手轉錄的來源即此表)。影像掃描件,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片名、字號與備註逐字以 600 DPI 放大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