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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影強制修改

莊子試妻

審查意見:經檢查後剪去「莊周魂靈出現鏡頭三個」始准演。

中國閩聲出品,益華申請,十卷二七三〇公尺,官方著錄的內容類別為文藝片。

剪去的內容(逐字照錄):莊周魂靈出現鏡頭三個。

准演執照字號:中字第633號;發照日期民國四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被剪的是主角魂靈現身的三個鏡頭,即〈莊子試妻〉故事的核心情節。

該批的制度背景、欄位體例與證據限制見清冊總覽頁。⚠️ 原件只列被剪的內容,未載檢查所依據的法條,也未載剪除的理由,故法源欄留空。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一九五四年新聞局電影檢查處週報表的刪剪紀錄

送審年份
1955
審查機關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四年夏字第十七期・臺灣省政府・1955
    頁二三八,〈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檢查核准影片報告表〉四十四年第十一週(自三月十四日起至三月十九日止)。本片列於該表:片名「莊子試妻」、出品公司中國閩聲、申請人益華、十卷二七三〇公尺、內容類別文藝,修剪部份逐字為「莊周魂靈出現鏡頭三個。」發照日期四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執照字號中字第633號。⚠️ 本期一次抄送四十四年第七至十三週報告表各一份,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四四教五字第〇三三六三號,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轉發。影像掃描件,係渲染讀圖取得,未使用 OCR;本期各表為橫排、掃描時整頁旋轉九十度,判讀時先轉正再讀,片名、字號與修剪部份以 600 DPI 放大逐字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