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歌曲查禁
歹路不通行
查禁理由:送新聞局通審未獲通過,審查方要求修改歌詞方能放行;官方未指明歌曲何處違規。
資深台語詞曲創作人黃敏一九八〇年代的作品,送新聞局「通審」時遭否決。
一九七六年〈廣播電視法〉通過後,官方對台語在大眾媒體上的限制轉為依法有據。新聞局先規定每日電視節目只能播出兩首台語歌曲,繼而設立通審制度:歌曲須先經審查取得字號,方能在電視、廣播播出。許多台語創作者因此在一期又一期的送審中字斟句酌地反覆修改,只求通過。
黃敏卻選擇不退讓。他當面質疑新聞局官員:「『歹路不通行』昧通過,抑無敢是講『來行歹路』才會通過?」承辦官員緩頰說「黃老師別這樣,隨便改一句、改一句就讓你通過」,他答道:「我一句都不改,內面若講有影響著社會歹的所在,你給我指點出來,若無你給我講昧通過,我就不服。」研究者吳國禎據此指出,解禁與否經常是存乎審查者一心。
同一時期,台語詞曲作家廖信富回憶,表達哀愁的歌曲屢屢被冠以「演歌味濃」、活潑的曲調則被扣上「靡靡之音」的帽子,兩端皆可構成禁絕理由。
- 創作者
- 黃敏(詞曲)
- 查禁機關
- 行政院新聞局
出處
- 論台語歌曲反殖民的精神吳國禎著;第三章第二節 2-3「廣播電視法與通審制度」頁49-50,引錄黃敏與新聞局官員的對話;該處註65指出詳見作者另撰〈黃敏和他的禁歌經驗〉,收錄於《吟唱台灣史》頁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