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城
查禁理由:係匪幹沈從文作品,依第二條(匪酋匪幹之作品)查禁。
沈從文的代表作小說,一九八二年三月在臺遭查禁。
認定與法源。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71〕隆徹字第○九八九號函認定:中華藝林文物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之《邊城》一書(三十二開本,全書一三六頁),「係匪幹沈從文作品」,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七一教五字第二九五五一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
公文對本書的內容一字未提。 主旨只有一句——「『邊城』一書為匪幹作品,依法查禁」;說明段記的全是版本資料(開本、頁數、出版社、出版日期)與作者身分。 查禁的唯一理由是作者是誰。 第二條規範的是「匪酋、匪幹之作品或譯著及匪偽之出版物一律查禁」,本條不必、也未對內容作任何認定,與庫內《三十後文錄》所記的「因人而禁」是同一種機制。
⚠️ 「匪幹」的認定與沈從文的實際處境有距離。 沈從文(1902-1988)一九四九年後留在中國大陸,但並未持續寫作小說,長期任職於中國歷史博物館從事文物研究。⚠️ 公文只用「匪幹」二字帶過,未說明認定的依據,本輪來源亦未載,故不推測。
《邊城》成書於一九三四年,遠早於一九四九年——與庫內 《周作人文集》所收各集(一九二○至三○年代)的情形相同:作品本身寫於分治之前,卻因作者後來的去向而在臺被禁。
⚠️ 原件的出版日期不成立:「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三十一日」。 十一月只有三十日。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公報即如此印。⚠️ 究係公文誤植、抑或轉錄自版權頁上原本就有的錯誤,本輪來源未載,故照錄存疑,不逕行改為三十日。
⚠️ 本條目記的是這一件查禁案,非《邊城》在臺遭查禁的完整紀錄。 查禁令針對的是中華藝林文物出版有限公司印行的這一種版本;其他出版社的版本是否另有處分,本輪來源未及。
⚠️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戒嚴時期因譯者身分查禁的譯作。
- 創作者
- 沈從文
- 創作年份
- 1934
- 查禁年份
- 1982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依同法第八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夏字第四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七一教五字第二九五五一號),廳長黃昆輝。主旨:「『邊城』一書為匪幹作品,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3.25(71)隆徹字第○九八九號函辦理。二、「邊城」一書(三十二開本,全書一三六頁,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三十一日中華藝林文物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係匪幹沈從文作品,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原件所載出版日期「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三十一日」不成立(十一月僅三十日),該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公報即如此印,照錄存疑。⚠️ 本件援用第二條,公文對書的內容未作任何認定,理由僅「係匪幹沈從文作品」一句。同一版面另載經濟部公告修正輸英小型黑白電視機及音響組合出口配額處理辦法、及製成品所需用料計算表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